• 主 題
    僱用未滿 18 歲勞工 違反規定恐面臨刑責
  • 日 期
    2023-11-29
  • 內 容

    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不得使未滿 15 歲的未 成年人提供勞務,除非已國中畢業或是已依第 45 條規定,事前向勞務提供地的勞政主管機 關申請工作許可,經審查許可後才能工作;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上工,已涉及刑事責任, 可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說明,「童工」係指 15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每日工 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雇主亦不得使其於晚上 8 時至翌晨 6 時的時段以及例假日工作, 違反者將面臨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此外, 雇主依法不得使童工及 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違反此項規定 者,不論是否實際危害到勞動者健康與生命,均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規定論處,將 面臨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8 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 勞動局並強調,凡僱用未滿 18 歲者,雇主皆應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否則將處 2 萬元至 30 萬元不等的行政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