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養殖漁業申請資格認定 漁業署簡化文件 申請人列員工身份 免附出勤及薪資佐證
  • 日 期
    2024-05-14
  • 內 容

    考量養 殖漁業多屬家庭式經營,許多負責人也同時具備員 工身份,為簡化申請聘僱移工前出勤紀錄及薪資給 付文件,「農業部審查養殖漁業漁業工作申請引進 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 申請人如列為養殖場員工,得免附本人之佐證文 件。 此外,養殖漁業漁友辦理資格認定,應提供有效 的養殖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 證影本。由於資格認定函有效期為90日,此次修正 亦明訂前述文件有效天數至少90日以上,讓兩者效 期匹配,以確保資料有效性。 漁業署提醒,為使核定函正確送達,申請書應填 寫申請人的聯絡地址及電話,而非仲介公司的資料, 且引進移工後,其薪資、加班、休假亦須符合法令 規定,養殖漁友申請前應評估自身工作及人力配 置。 修正後的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養殖漁業申請人 申請聘僱移工前雇主資格認定,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文件包括:(一)身分證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有效期間至少90日以上之養殖登記證、區劃 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影本、(三)當年 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影本、(四)養 殖場員工總表及勞保單位名冊、農保加保證明書, 以及員工出缺勤紀錄或薪資給付佐證文件,但申請 人列為養殖場員工時,得免付本人之佐證文件。(五) 另設置有農產品初級加工場者,檢附有效期限內農 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影本。 漁業署表示,為解決養殖漁業缺工問題,自109 年起開放聘僱移工,目前已將核配比率調整為1比1, 即每聘僱一名本國勞工,即可獲核配1名移工。此 次修正,申請人列為養殖場員工,得免附本人之出 缺勤紀錄或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資料,以簡化應備 文件,且負責人具備員工身份者,也可列入本勞人 數計算。 漁業署統計,自開放養殖漁業聘僱移工以來,截 至4月22日為止,已受理587件資格認定申請,已核 定460件,其餘未核定者,主要為資格不符要求補 件,或逾期未補件。 官員進一步說明,雖然大部分漁友透過仲介業者 申請,但仍有部分案件不熟悉文件填寫,以致漏填 或填錯登記證號、魚塭編號等欄位,或出缺勤紀錄、 薪資給付、加保證明文件資料有缺漏,此類狀況原 則上會以公文通知申請人,應於一週內補正。 漁業署提醒,雇主資格認定申請書應填寫申請人 的聯絡地址及電話等資訊,倘後續須補正或核發雇 主資格認定函均郵寄至該地址,請務必填寫可即時 領收掛號信件的申請人通訊地址,且相關文件涉及 申請人個資,請勿填寫仲介公司地址及電話。 漁業署表示,養殖漁業申請引進移工係為緩解產 業缺工問題,仍應基於保障國人就業機會的前提, 且移工聘僱須確保其工作權益,包括薪資、加班費、 特休等,提醒養殖場應於申請前審慎評估所需移工 人數及工作配置,衡平自身收益及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