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食藥署為確保嬰幼兒飲食安全與衛生 嬰幼兒食品製造業 7 月展開全面稽查
  • 日 期
    2024-06-28
  • 內 容

    食 品藥物管理署宣布 7 月起啟動「113 年國產嬰 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副食品製造業稽查專 案」,旨在透過衛生機關的查核該等製造業者, 抽驗穀物原料及成品,確保嬰幼兒飲食的安全 與衛生。 全國衛生稽查啟動 約 40 家工廠 食藥署說明,本次專案將自 7 月展開、預計 9 月結束,針對全國 14 個縣市約 30、40 家, 從事國產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副食品的 製造業工廠進行全面稽查工作。 本次稽查專案的重點包括多個方面,首先是 食品業者的登錄資訊,確保其符合規定。其次 是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的落實,這 是食品安全的基礎。此外,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強制檢驗、保存來源文件、食品追溯追蹤系統、 產品標示等項目也在稽查範圍內。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專案將重點檢查嬰 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副食品的穀類原料與 加工製程,包括使用的氣體是否符合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的相關規定。若有 違反食安法的情況,所轄衛生局將依法處理。 食藥署指出,食品業者在這次專案中負有重 要責任,必須落實自主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若查有 GHP 不符合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 不改正者,將涉違反食安法第 8 條規定,可依 同法第 44 條規定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 下罰鍰。 若未依規定保存來源文件或建立食品追溯或 追蹤系統,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將 涉違反食安法第 9 條規定,可依同法第 48 條規 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業者資料不實 罰鍰最高 300 萬 若有食品業者登錄不實、食品追溯追蹤建立 或申報資料不實,則可依同法第 47 條規定處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若抽驗 不合格,則涉違反食安法第 17 條規定,依同 法第 48 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表示,本次專案的啟動是為了確保嬰 幼兒飲食的安全與衛生,特別是在穀物類輔助 食品及副食品的製造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的 疏忽都可能對嬰幼兒的健康造成影響。因此, 食品業者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確保產品的 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