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勞基法修正三讀 勞雇得協商退休年齡 政府可補助雇主 協助中高齡者再就業
  • 日 期
    2024-07-18
  • 內 容

    立法院 15 日三讀通過與中高齡就業相關法 案,包括修正《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條文 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 條文。未來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 年齡,雇主在勞工自請退休或屆齡退休前 也可以提供退休調適或再就業協助,勞動 部並可給予補助。 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入法 勞基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勞工非 年滿 65 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勞動部 指出,該條文原立法意旨是要規範:勞工 若持續受雇至年滿 65 歲前,雇主不得任意 強制其退休。而本次立委提案修正該條文, 明定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 勞動部勞動退休科科長李涓鳳表示,勞 基法只是最低條件,故原來法律就有協商 空間,此次修法是將勞資協商明文入法。 她也說明,勞工繼續工作仍需加保健保; 勞保部分亦同,除非勞工已領取老年給付 重新就職,則只能加保職業災害保險。 協商後待遇不得年齡歧視 勞動部也提醒,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 業促進法》第 12 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 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 由予以差別待遇」,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 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因此,如 勞雇雙方依新修正的勞基法 54 條協商同意 延後退休年齡,雇主除非有正當理由,不 能降低 65 歲以上勞工薪資或給予其他較為 不利的勞動條件。若有不利對待,地方勞 動主管機關可以處雇主新臺幣 30 萬以上 150 萬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 責人姓名,限期未改善可按次處罰。 協商後雇主不得片面取消 勞動福祉退休司長謝倩蒨則說明,若勞 雇雙方未協商明訂延後退休年齡,雇主仍 能依勞基法54條強制65歲以上員工退休, 但若已協商延後退休年齡,雇主則不得任 意片面取消,也因此將相關條文入法能更 保障勞工權益。至於勞工退休後重新聘僱, 因為是新訂契約,薪資待遇上的變動,是 否構成年齡歧視,仍須視個案狀況認定。 勞動部表示,勞基法只是勞動條件最低 標準,因此鼓勵雇主及勞工可依事業單位 的工作性質和人力需求,於團體協約或勞 動契約協商約定優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 未來勞動部也將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 傳,鼓勵高齡者持續投入勞動市場。 雇主協助退休準備、調適可給予補助 此外,根據修正後的《中高齡及高齡者 就業促進法》第 29 條,若勞工符合勞基法 53 條自請退休時或者是 65 歲前 2 年內,雇 主可以提供其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的 相關協助措施,而勞動部可以就這些措施 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