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 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三款之營造工作,其雇主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
    工程契約
    ,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 公共工程-第17條:

    一、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二、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 建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但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時,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已完工、 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或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者,不予累計。前項各款工程由公營事業機構發 包興建者,得由公營事業機構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第17條之1: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三款之營造工作,其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民間重大經建
    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
    ,且計畫工程總經費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計畫期程達一年六個月以上,個別
    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並
    以下列工程為限:

    一、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二、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三、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四、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前項雇主申請許可,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前項條件。

    第一項各款工程屬民間機構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者,得由該民間機構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一般營造業 民國112年5月23日起修正法規:

    申請者為依營造業法規定,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為限。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營建署提出申請:

    (一)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二)已完成開工註記之在建工程工程記載表影本。

    (三)自申請認定之日起前三年內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之工程記載表影本,且其平均承攬工程契約金額需達本審查標準第四十七條之一附表九之一之規定;若上述承攬工程無登載於工程記載表者,則檢附文件如下:

    • 1. 公共工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
    • 2. 民間工程:契約書影本(封面、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契約金額和甲乙雙方用印)、各期發票或收據影本。

    (四)營造業再次申請者,應檢附營建署前次核發申請證明文件。

    五、申請認定案件未檢附申請表者,營建署以書面通知退件;申請認定案件依本要點第三點所定文件,檢附文件不齊全者,營建署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發文次日起七日內限期補件,再予辦理審查。

    六、申請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營建署不予同意:

    • (一) 未符合本審查標準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
    • (二)違反營造業法第五十四條或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 (三)營造業停業,未申請復業。
    • (四)營造業已申請歇業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五)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

    七、為審查申請認定,必要時得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至申請者營業處所訪查現況。

    八、申請認定之審查結果,由營建署函復申請人;審查結果認定合格者,應於函中記載下列附款,並副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一) 其有效期間為發函日起九十日,屆期自動失效。
    • (二)經認定合格後,有第六點所定情形時,營建署得廢止原認定合格之行政處分。

    九, 一般營造業申請移工平均三年承攬金額門檻 (依承攬工程手冊紀載為主)

    營造業類別 規模金額 本國勞工總人數 核配比率
    甲等綜合營造業 2億2500萬元 10人以上 30%
    乙等綜合營造業 1億2000萬元 10人以上 30%
    丙等綜合營造業 3600萬元 10人以上 30%
    鋼構工程 3000萬元 10人以上 30%
    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3000萬元 10人以上 30%
    基礎工程 3000萬元 10人以上 30%
    施工塔架吊裝及模板工程 3000萬元 10人以上 30%
    預拌混擬土工程 2000萬元 10人以上 30%
    營建鑽探工程 3000萬元 10人以上 30%
    地下管線工程 7000萬元 10人以上 30%
    帷幕牆工程 5000萬元 10人以上 30%
    庭園, 景觀工程 3000萬元 10人以上 30%
    環境保護工程 5000萬元 10人以上 30%
    防水工程 3000萬元 10人以上 30%
    土木包工業 1000萬元 5人以上 30%
  • *檢送審查文件

    1、求才登記表。

    2、申請人(雇主)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申請人(雇主)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

    4、申請人(雇主)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求才業務之委託書。

    5、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辦之經辦人須出示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

    6、工程合約書影本。

    7、需甄選測驗者,須加附相關文件。

    8、工程主辦機關或其所委託監造單位確認求才需求工程及人數證明文件。(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須檢附)。

    *以上文件皆須蓋公司大小章,影印文件須蓋「與正本相符」字樣

申請流程

服務方式

  • 服務對象

    產業循環配額外國人之營造業雇主

  • 服務內容

    重大投資使用額外國人資格申請
    ‧提供人力需求及勞力成本分析
    ‧代雇主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重大投資案

    國內求才作業
    ‧代雇主向所在地勞工局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之證明
    ‧代雇主向所在地就服中心辦理國內求才
    ‧代雇主刊登國內求才廣告
    ‧代雇主辦理國內求才甄試
    ‧代雇主請領國內內求才證明

    勞動部外勞配額申請作業
    ‧代雇主向勞動部申請額外國人配額
    ‧代雇主向勞動部申請額外國人入境簽證

  • 國外選工作業

    ‧陪同雇主前往國外甄選優良額外國人

  • 額外國人入境後之行政及管理作業

    ‧提供額外國人抵台後之工作導入及安衛講習
    ‧提供外國人體檢、居留證申辦、指紋製作等安排及接送服務
    ‧代雇主向勞動部申辦額外國人展延許可
    ‧提供額外國人休假機票安排及接送機服務
    ‧提供額外國人就醫安排及往返接送服務

  • 額外國人約滿離台及配額循環作業

    ‧提供額外國人約滿返鄉機票安排及送機服務
    ‧代雇主向勞動部申請額外國人配額循環使用
    ‧額外國人在台工作期間,定期派遣雙語輔導員至工廠輔導額外國人及提供相關諮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