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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製造業第二順位承接移工額外給 5%名額 5%名額無須定期查核 期滿納入核配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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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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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為 協助解決產業缺工問題,勞動部調整聘僱移工 資格,其中修法新增製造業雇主得以第二順位 在國內承接製造業移工,額外給予 5%名額, 該 5%名額不須接受定期查核且就安費每名 2 千元,之後期滿遞補或是重招時,5%納入核 配比率,雇主可以選擇從國外引進或是在台承 接,這 5%名額都無須定期查核。 勞動部 112 年 5 月 23 日預告「外國人受聘僱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 則」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以 及預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 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部分條文及第 24 條附表 5、第 62 條附表 13、 第 63 條附表 13 之 1、第 64 條附表 14 修正草 案,預告期 7 日,有意見應於 112 年 5 月 30 日前提出。 由於部分製造業近來受到產業景氣波動,關 廠歇業或業務緊縮之影響,國內與原雇主終止 聘僱關係的移工人數增加,在不增加在臺移工 人數的前提下,同時舒緩國內缺工問題,以及 避免等待接續聘僱移工人數激增所衍生之社 會問題,工業局臨時提案,為提高雇主接續聘 僱意願,建議 3K 產業雇主若接續聘僱在臺移 工,額外給予名額以不超過勞保投保人數 5% 為原則,且整體移工數仍以 40%為上限。 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 112 年 3 月 16 日第四次臨時會議結論同意經濟部工業局提 案提高製造業雇主接續聘僱在臺外國人比 率,且不計入原核配比率,並以原就業安定費 計算;又為免排擠本國勞工就業機會,以不超 過雇主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 5%為限。 勞動部新增相關法條,包括增訂製造業雇主 申請提高 5%接續聘僱外國人之資格,及增訂 雇主接續聘僱已在臺從事製造工作之外國 人,得提高核配比率於國內接續聘僱,雇主依 新規定接續聘僱之外國人聘僱期滿,後續得由 雇主依法續申請重新招募及遞補招募許可。 勞動部舉例說明,製造業雇主依審查標準第 二十五條之一規定,經取得國內求才證明與工 業局認定資格函後,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以第二順位承接其他製造業轉出外國人,倘申 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 工平均人數 為 100 人,並依雇主勞保投保人數百分之 5 為 限核算,可承接人數上限為 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