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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勞工於端午節前離職 617 當日仍須補班 已約定變形工時 不因離、到職影響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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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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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新北 市勞動檢查處提醒,若勞僱雙方已約定比照政 府機關辦公日曆出勤,且合法實施變形工時, 除非重新協商,否則不會因勞工的到、離職日 而影響補班日或彈性休假日的性質。以今年的 端午連假為例,即使勞工 6 月 17 日後才到職, 6 月 23 日仍為調整後的休息日,因依照事業單 位的制度,當天就是勞工的休息日;反之勞工 如在彈性休假前離職,6 月 17 日仍算正常工作 日,出勤不算加班。 新北勞工局表示,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拘束 的是行政機關而非勞工,而勞動基準法中所規 範的一例一休,應該在每 7 日給予勞工 2 日休 息,如果事業單位想要比照政府機關配合彈性 放假及補班,則補班日會造成勞工 1 週上班 6 日,不符合一例一休的規定。因此勞動部已指 定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及休假的行 業,可適用 8 週變形工時制度,讓雇主不致因 此違法。 不過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仍須先經過工會 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合法實施 8 週變形工 時,並以「1 日換 1 日」的方式,將勞工週六 的休息日與工作日跨週進行對調,才不受每 7 日應休息 2 日的限制。若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 同意,擅自調整勞工的工作日和休息日,將不 符合法定程序。 勞檢處進一步說明,今年的端午節連假為 6 月 22 日至 25 日,經調整實施後,6 月 17 日(週 六)為補班日,在雇主已合法實施變形工時的 情形下,該日會成為勞工的正常工作日,勞工 應正常出勤,雇主也無需計給休息日加班費, 原本的休息日則調整到 6 月 23 日。雇主如使 勞工在 6 月 23 日(週五)彈性休假當天出勤, 因該日已調整為休息日的性質,雇主則必須按 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計給休息日加班費。 勞檢處指出,事業單位與勞工約定比照政府 機關出勤及休假,並合法實施變形工時制度 後,就不會因為勞工的到、離職日,進而影響 補班日或彈性休假日的性質,除非勞雇雙方重 新協商。 此外,若事業單位在週六補班日沒有營業的 需求,勞工局也建議依勞基法規定實施週休 2 日即可,無需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調整補 班,反過來又再要求勞工在週六補班日必須請 事假或特休,甚至直接以無薪假處理,進而引 發勞資爭議,也可能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