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6 月起 招募本勞求才期縮短為至少 7 日 5/31 前辦理求才維持原規定 無法適用新法規
  • 日 期
    2023-06-21
  • 內 容

    勞 動部指出,自 112 年 6 月 1 日起,雇主向公立 就服機構登記,並將求才廣告登載於台灣就業 通網站招募本國勞工者,求才等待期間縮短為 至少 7 日,7 日是以「日曆日」計算,至於在 5月31日辦理求才登記者仍維持原規定至少21 天,無法適用新修正規定,請求公立就服機構 將原招募期間縮短為至少 7 日。 勞動部說明,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 法」第 17 條及 21 條規定於 112 年 5 月 30 日公 告修正、6 月 1 日正式生效。由原招募移工前,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求才登記後次 日起,於台灣就業通網站登載廣告次日起至少 21 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縮短期間為至少 7 日 辦理招募本國勞工;由原登報連續刊登求才廣 告 3 日,並自刊登期滿次日起至少 14 日辦理 招募本國勞工,縮短期間為連續刊登求才廣告 2 日,並自刊登期滿次日起至少 3 日辦理招募 本國勞工。 勞動部說,招募本國勞工日數係以包括周 六、周日的「日曆日」計算,不是以工作日計 算。 有雇主詢問,在法規生效日 6 月 1 日之前, 已向公立就業服務辦理求才登記,並將求才廣 告登載於台灣就業通網站招募本國勞工者,原 招募本國勞工期間為登載次日起至少 21 日, 於雇聘辦法第 17 條規定 6 月 1 日修正生效後, 可否適用新修正規定,原招募期間縮短為至少 7 日? 勞動部指出,雇主如於 112 年 5 月 31 日之前 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應依修 正生效前雇聘辦法第 17 條規定,於登記之次 日起,於台灣就業通網站登載求才廣告,並自 登載之次日起至少 21 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在 6 月 1 日之後仍須遵循原招募規定,無法請 求縮短求才等待期。 勞動部舉例說明:雇主如於 112 年 5 月 18 日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依修 正前規定,仍應自登記次日起(112 年 5 月 19 日)於台灣就業通網站登載求才廣告,並於次日 (112 年 5 月 20 日)起至少 21 日招募本國勞工, 故 112 年 6 月 9 日始為招募期間屆滿日。 另外,雇主只要自 112 年 6 月 1 日起,曾向 公立就服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及同意將求才登 記資料公開於台灣就業通網站,並自登記之次 日起算至少 7 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或是雇主 曾自行於台灣就業通網站登載求才廣告,並自 登載之次日起至少 7 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且 符合雇聘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有關合理 勞動條件、求才廣告內容、通知工會或勞工及 公告之規定,並有招募不足之情形,之後如欲 改為招募移工,得自招募期滿之次日起 60 日 內,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 請求才證明書,不須再辦理招募移工前之國內 求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