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外籍學生應聘工作 需先申請工作許可 陸籍人士未開放 雇主確認身份始可僱用
  • 日 期
    2023-06-21
  • 內 容

    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表 示,外籍學生在臺灣打工及工作,必須依 就業服務法第 50 條第 1 項及雇主聘僱外國 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先申請並取得工 作許可證後,才能應聘工作;未依規定申 請工作許可,即受僱為他人工作者,除將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外, 應即令其出國。 勞青處也強調,目前並無開放僱用陸籍 人士及學生工作,如雇主違反規定,將面 臨 7 年以下徒刑及 100 萬元以下罰金,因此 雇主僱用前,務必確認其身份。 依規定,雇主未經申請許可非法容留或 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者,將依就服法第 44 條、第 57 條第 1 款及第 63 條規定,處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招募 許可及聘僱許可。另外,任何人如有非法 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則依第 45 條及第 64 條規定,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及 停業處分,如係意圖營利媒介工作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避免雇主聘僱未經許可的外籍學生從 事工作,勞青處長張世忠提醒,雇主聘僱 前,應請外籍學生出示本人的工作許可 證、學生證、護照或居留證正本,並核對 證件上的基本資料、居留時間、居留事由、 工作許可期限等,以確認證件確實為其本 人所持有。另外也需注意外籍學生勞動條 件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範,工作時間除 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 20 小時,且工作 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 6 個月,逾期則必須 重新申請。 勞青處特別提醒,目前並未開放大陸人 士及學生在臺工作,若雇主聘僱大陸學生 工作,將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並面臨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 刑,及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呼籲雇主 留意求職學生身分,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