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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未依規安排移工健檢 最高罰 30 萬元 臺北市今年迄今處分 2 件 入訪時將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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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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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依規定,雇主應於外國人入國後 3 日 內辦理「入國健檢」,以及聘僱許可生效 日起,工作滿 6 個月、18 個月及 30 個月之 日前後 30 日內,辦理「定期健檢」,轉換 雇主超過 1 年未接受健檢,亦須辦理「補 充健檢」,但實務上常有雇主一時疏忽, 未留意健檢期限而受罰。臺北市勞動力重 建運用處提醒,違反健檢相關規定,將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私立就服機構 如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規,也會受到 連帶處分。 勞動局統計,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5 款「雇主未依規定安排外國人接受 健檢或函報健檢結果」,111 年臺北市共處 分 13 件,總裁罰 75 萬元,而今年截至 6 月 17 日止則有 2 件,裁罰 12 萬元。 重建處表示,逾期辦理外國人健檢而遭處 罰的雇主,大部份並非故意違反法規,而 是一時疏忽未安排外國人至指定醫療院所 健檢而觸法。另外,之前受疫情管制,或 醫院受理移工健檢預約人數有限,導致雇 主與受委任的私立就服機構一時疏忽辦理 期限,因而違反移工健檢規定。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 外國人入國後 3 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 入國健檢;因故未能依限安排健康檢查 者,得於延長 3 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聘 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 6 個月、18 個月 及 30 個月之日前後 30 日內,則應安排「定 期健檢」。該辦法第 11 條亦有規定,外國 人因轉換或重新核發聘僱許可,已超過 1 年未接受健檢者,應於聘可生效日次日起 7 日內辦理「補充健檢」。 前述健檢期程,不分藍領移工及中階技 術人力均適用。 勞動局長高寶華提醒,雇主違反外國人 健檢相關規定,將依就服法第 67 條處 6 萬 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經衛生主管機關 通知仍未辦理者,則會依第 72 條廢止招募 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罰鍰金額 相當重,且一旦遭廢止招募許可或聘僱許 可,將影響產業及家庭的人力運用。 至於受雇主委任的仲介公司,則應善盡 協助雇主辦理就業服務相關業務責任,若 致雇主逾期,亦會依就服法第 40 條第 15 款處分,罰鍰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重建處副處長黃毓銘表示,已函請勞動 部針對健檢時間是否研議以簡訊或是其他 多元通訊方式提前通知雇主辦理定期或補 充健康檢查,避免雇主違反規定,也能督 促確保移工了解自身身體健康狀況。另外 重建處於辦理移工入訪,也會貼心提醒雇 主及移工,務必記得辦理健康檢查。 雇主如不清楚所聘僱外國人健檢期限, 可 撥 打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疾 管 科 (02)2375-9800 查詢健檢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