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10-29 人企業設性騷申訴管道增8 萬家適用 提高罰則 雇主為性騷行為人最高罰100萬元
  • 日 期
    2023-07-17
  • 內 容

    行 政院院會 13 日拍板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性 平三法」修法,並將送立法院審議。在刑事部 分,利用權勢性騷者加重其刑 1/2,最重達 3 年;民事賠償最高可達法院判定求償金額的 5 倍;行政罰則增訂雇主為性騷行為人時,最高 可罰 100 萬,另增訂 10 以上未滿 30 人之雇主 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預計 新增 8 萬家企業適用。 另外,為協助雇主了解並遵循,勞動部今年 下半年將執行 7 千場次法遵訪視,以及 500 場 次的宣導會,盼雇主都能遵循。 行政院長陳建仁裁示,「性騷擾防治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修 正草案係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目標為強化 「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完備「友善」 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建立專業「可信賴」 的性騷擾防治制度,並採跨領域、跨專業、跨 部會之聯防方式,齊力架構有效、友善、可信 賴之防治網絡,邁向性騷擾防治的新世紀。 勞動部常務次長陳明仁說明,勞動部管轄 「性別工作平等法」,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係 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將修正名稱為「性 別平等工作法」,本次修正條文共計 19 條, 預計明年 3 月 8 日婦女節生效,同時將配合至 少修正 5 項相關子法規定,包括因雇主企業規 模大小不一,有其不同程度的性騷防治責任義 務,會大幅度修正性騷擾防治準則,新增地方 主管機關調查辦法、性平會機制修正、增法律 扶助及性工法施行細則等。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進 一步說明,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可 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行為人倘為最高負 責人,申訴人離職後 1 年內仍可申訴,受理申 訴起 3 年內仍可裁處。最高負責人如經認定有 性騷擾行為,將處新臺幣 1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被害人得 請求損害額最高可至 5 倍懲罰性賠償金,若權 勢型性騷擾情節重大,調查時可暫時停職。 新法明定雇主不論是否接獲正式申訴,均應 有防治義務,定明「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 以利雇主採行,未提供可罰 2 萬至 100 萬元; 也增訂雇主接獲性騷擾案件,應通知地方主管 機關,並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對行為人做 適當的懲戒。 另外,在公司處理程序,課予一定規模雇 主,應組成申訴處理單位即時調查責任、成員 應有具性別意識之外部專家學者,新增 10 至 29 人的公司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公開揭 示,若沒有訂定會先限期改善,未改善就會開 罰 1 萬至 10 萬,約新增 8 萬家事業單位適用。 另對於被害人的保護及輔助,明定雇主應提 供或轉介被害人相關諮詢、醫療、心理諮商或 社福資源等必要服務。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 為人時,在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可 申請「留職停薪」,查證屬實者,雇主應補發 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