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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雇主聘僱移工 應留意定期健檢期限 提前超過 30 日 須於規定區間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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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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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嘉義縣政府提醒所有僱用外籍移工的 雇主,應留意移工的定期健康檢查日,須 在外國人工作滿 6 個月、18 個月、30 個月 的前後 30 日內,安排至指定醫院做定期健 檢,違反規定最高可處 30 萬元罰鍰。定期 健檢不可提早或逾期,移工若早於 30 日進 行當次定期健檢,仍須依所規定的區間內 重新辦理。 現行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 定,外國人入國後 3 個工作日內,雇主應 安排入國健檢;因故未能依限安排健康檢 查者,得於延長 3 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 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 6 個月、18 個 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則應安排「定 期健檢」。 該辦法第 11 條亦有規定,外國人因轉換 或工作,或是機構變更負責人等其他重新 核發聘僱許可的狀況,若已超過 1 年未接 受健檢者,雇主應於聘僱許可生效日次日 起 7 日內辦理「補充健檢」。 縣府表示,過去曾有雇主因工作繁忙, 忘記安排所聘移工至醫院做定期健檢,直 至相關機關通知後才發現逾期辦理遭開 罰,因此雇主須留意辦理各項健檢的期 限,若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5 款「未依規 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 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 關」的規定,可依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暨青年發展處長陳奕翰提醒,雇主 應隨時注意所聘移工健康檢查時程及身體 狀況,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也應協助雇主辦 理,以免受罰。 為方便雇主計算定期健檢區間,衛生福 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已提供查詢系統,可 上 www.cdc.gov.tw,進入「國際旅遊與健康 /外國人健康管理/受聘僱外國人健檢/受聘 僱外國人定期健康檢查日期)」,輸入受 檢移工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 確認。 過去健檢無論合格與否,均須至各地衛 生局備查才算完成,目前相關流程已簡 化。如外國人定期健檢合格,醫院會將結 果直接上傳衛生局;但若有不合格項目, 雇主應於移工完成治療、收到複檢診斷證 明次日起 15 日內檢附相關資料送衛生局備 查,如超過期限一樣會有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