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營造業申請移工9月底公告 現階段仍可送件 申請營造移工 勞動部指需有勞資會議紀錄
  • 日 期
    2023-09-11
  • 內 容

    勞動 部提醒,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或第三類外國 人,需先向地方政府申請開立無違反法令證明 書,其中需檢附申請日前一年內,至少每 3 個 月定期召開一次勞資會議,共 4 次勞資會議紀 錄文件影本。 內政部自 8 月起定額開放營造業申請移工, 首波 8,000 個名額,由內政部營建署先審查營 造業雇主資格認定並初步分配名額,8 月整個 月申請案件採統一審查,審查結果在 9 月底對 外公告,會在營建署「營建署全球資訊網」及 「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公告核配情 形。 有意申請者,9 月仍可送件,審查結果則是 在 10 月底公告,目前還在審查 8 月的申請案, 對於名額是否會在第一階段用盡尚未可知,不 過若用完,應會向勞動部提出增額至 1.5 萬名。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說明,近期地方政府反映 多家營造業詢問有關無違法證明法令申請事 宜,其中勞資會議應檢附資料及如何召開勞資 會議,因此重申有編制推動勞資會議相關勞動 教育教材,並發函提供地方政府宣導使用,並 轉知轄區內雇主團體會相關事業單位。 勞動部說明,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或第三類 外國人,雇主應檢附相關資料向地方政府申請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若符合資格,給 予開立證明書,證明書自開立日起 2 個月(60 日)內有效。 依規定雇主應檢附申請書,以及相關文件包 括一、最近 6 個月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或勞 工退休金(新制)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二、 最近 6 個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繳費單據或證 明影本。三、最近 6 個月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四、加蓋公司關防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 員簽名之勞資會議紀錄等文件影本與經主管 機關同意勞資代表名冊備查函,申請日前 1 年 內「每 3 個月」1 次,共 4 次勞資會議紀錄影 本(不含臨時會議紀錄)及與 4 次會議紀錄(含 跨屆次)有關之「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及備查 函」。 五、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 雇主資格證明文件。六、蓋有申請單位公司章 及負責人章之委託書(未委託仲介公司或他人 代辦者,免附)。七、若申請日前 2 年內有資 遣本國勞工之情事者,請一併檢附資遣費給付 證 明文件、勞工到職日及離職日、離職前 6 個月薪資清冊及說明勞退新舊制選擇情形與 改選後新制日期證明等資料。 勞動部指出,凡提供影本之文件,應加註與 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申請單位公司章及負責 人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