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未經勞資會議使勞工加班 最高可罰 100 萬元
  • 日 期
    2023-09-11
  • 內 容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使勞工 延長工時,需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才能實施;如事業單位有成立勞資會議,但未落實協調 運作,直接由主管要求勞工加班,將違反勞基法,可處 2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勞動部 已建置線上備查系統,提供企業更便捷的申報勞資會議名冊管道。 近期嘉義縣政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受理一案,有公司與勞工約定每日工時 8 小時,但 因訂單增加,於 1 月至 4 月期間未經勞資會議同意即要求員工加班,經調查後認定違反 勞基法,而遭開罰 2 萬元。 勞青處說明,勞資會議是企業讓勞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一種管道,為督促公司落實 與勞工協商,勞基法規定,要求勞工加班、加班上限放寬、輪班間隔時間放寬、7 休 1 例假調整或實施彈性工時調整等措施,均先需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才可執行。 此外,依現行規定,事業單位均應成立勞資會議,勞資雙方各推選出 2 至 15 名同數 代表組成勞資會議,且最少定期每 3 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可以討論各式勞動條件、勞資 合作事項,雇主也可針對營運計畫、福利、工作效率提昇等提出報告,鼓勵勞資雙方利 用勞資會議機制通通協調,減少爭議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