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外仲引進移工失聯超標 首次停權 7 日 給予緩衝期 首次定期查核 113 年 3 月辦理
  • 日 期
    2023-09-11
  • 內 容

    為源 頭控管降低外國人行蹤不明,勞動部增列定期 查核機制,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引進外國人行蹤 不明逾規定人數及比率,第一次暫停接受外國 人委任辦理申請簽證 7 日,第二次後以後按次 增加 7 日,最長以 28 日為限;該規定 112 年 12 月 26 日生效。 勞動部 112 年 9 月 4 日公告修正「私立就業 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第三 十一條之一、第四十四條及第三十一條附表二, 其中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附表二規 定,自 112 年 12 月 26 日施行。 截至 112 年 7 月止,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有效 家數是 541 家,其中印尼 210 家、越南 155 家、 菲律賓 109 家、泰國 65 家以及馬來西亞 2 家。 針對失聯移工的管理措施,對於國內仲介有 引進 3 個月達一定比率或人數,就處以罰鍰以 及不予換證的措施,國外仲介則是不予換證; 有鑑於自疫情之後,一些案件失聯情況都是發 生在檢疫期,或才剛到雇主處所一個月等,為 遏止移工剛入境就失聯的情況,這次修法加強 外國仲介責任,對於外國仲介輸出移工來台, 查核之日前 3 個月輸出移工失聯比率或人數達 一定標準,將對該外國仲介停權。 勞動部說明,針對外國仲介公司將於每年 3 月、6 月、9 月及 12 月定期查核,依第三十一 條附表二規定查核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委 任仲介其本國人或其他國家人民至中華民國 境內工作,其所仲介之外國人入國後 1 個月內 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之人數及比率。 附表二規定,外國仲介引進 1 至 50 人,行 蹤不明比率達7.82%以上;引進51人至200人, 行蹤不明比率達 6.35%及 4 人以上;引進 201 人至 500 人,行蹤不明比率達 4.3%及 13 人以 上;引進 501 人至 1,000 人,行蹤不明比率達 3.33%及 22 人以上;引進 1,001 人以上,行蹤 不明比率達 2.94%及 34 人以上。 勞動部指出,為使業界有適當緩衝時間配合, 外仲查核停權機制訂於112年12月26日生效, 首次定期查核將會在 113 年 3 月辦理,往前查 112 年 12 月及 113 年 1 至 2 月數據,若有超標, 將會通知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暫停受理該外國 仲介公司代理外國人辦理簽證申請。第一次暫 停代理外國人辦理簽證申請 7 日,按次增加 7 日,最長以 28 日為限,暫停外國人力仲介公 司代理外國人辦理簽證期間,以日曆日(包含 周日與假日)為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