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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性工法8/18 部分生效 職場權勢性騷擾加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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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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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由於這次修法範圍大,將採分階段上路,即日起, 《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112 年 8 月 18 日生效規定還包括工作場 所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與利用權勢為性騷擾者加重懲罰性賠償責任等,其餘條文 113 年 3 月 8 日生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本次修正條文範圍較大,兼有授權法規須訂定, 為使雇主及受僱者瞭解本次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中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未來除增訂及修 正相關子法外,將持續辦理多元管道宣導,加強事業單位及大眾對法令認知。 黃維琛呼籲,僱用未滿 30 人雇主在工作場所就可張貼防治性騷擾標語以及申訴電話,另勞動 部將會針對僱用人數不同的企業規模大小去訂定指引與範本。 黃維琛說明,自 112 年 8 月 18 日生效之規定包括修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工作場所性 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利用權勢為性騷擾者加重懲罰性賠償責任、地方主管機關提供性騷擾申 訴人法律諮詢或扶助及本法性騷擾事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有關被害人資訊保密及相關處罰規 定。 另自 113 年 3 月 8 日生效之規定包括本法性騷擾管轄範圍、就雇主「因接獲申訴」或「非因接 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後應有之「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僱用受僱者 10 人以上未達 30 人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雇主接獲申訴及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應通報 地方主管機關、被申訴人及機關首長涉案調查處理及停職機制、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 騷擾申訴之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必要處置及不服處分之救濟程序,及性騷擾行為人為 最高負責人之罰則及裁處權時效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