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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因故無法引進移工去年 3.3 萬件申請延長 簡政便民 修法不須申請即自動延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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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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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 統計,111 年有 3.3 萬餘件因故無法在 6 個月 期限內完成引進移工,提出申請延長招募許 可或入國引進許可期限,其中高達 8 成 6 獲 得同意延長一次,為簡政便民,勞動部近期 提出修法,刪除延長引進許可效期之申請程 序,雇主因故不能引進者,不須提出延長申 請,自動延長一次,也就是即可於許可引進 屆滿翌日起 3 個月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 勞動部上周預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 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勞動部說明,現行雇主因不可抗力或不可 歸責事由,例如,外國人因個人因素無法來 臺工作或海外選工外國人不易等,無法於招 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發文日起 6 個月內完 成引進第二類外國人(移工)入國手續者, 得於許可屆滿之日前後 30 日內申請延長引 進期限,並以一次為限。 勞動部指出,根據統計,111 年度申請延長 引進期限案件總數計 3 萬 3,177 件,其中經勞 動部同意延長案件數為 2 萬 8,563 件,約佔總 數 86%;不同意延長案件數為 4,614 件,僅約 佔總數 14%。 勞動部表示,考量大多數申請案件均同意 雇主延長引進期限,基於簡政便民,因此修 正第 30 條規定,刪除延長引進許可效期之申 請程序,如雇主因故無法於招募許可或入國 引進許可效期 6 個月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 續,或用於國內申請聘僱外國人,不論事由 為何,均無須再提出延長效期,一律得於許 可屆滿翌日起 3 個月內再持該許可自國外引 進或國內聘僱外國人。 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上述規定期限完成 外國人入國手續者,招募許可失其效力,也 就是 6 個月再加 3 個月的期限仍無法完成引 進移工者,該許可就失效。 另外,鑑於雇主或公司負責人得為本、外 國人,且得證明身分之文件繁多,例如:身 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另我國企業組 織型態眾多,除公司、獨資商號、合夥外, 尚有有限合夥制。 勞動部因此修正條文第 9 條、第 22 條、第 44 條、第 56 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白 領外國人)、第二類(移工)、第三類(中 階技術人員與雙語翻譯人員、廚師等)及第 五類(永居、難民等)外國人應備之身分證 明文件,並增列有限合夥登記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