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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移工失聯當日通知協尋 滿三日仍須通報 雇主負管理責任 須留存排班表及聯繫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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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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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規定,受聘僱外國人有連 續 3 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雇主應於 3 日內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 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外國人只要有失聯跡 證,雇主即可通知相關機關執行協尋。需留 意的是,雇主雖於未滿 3 日時已至網路平台 登錄,移工曠職期間期滿後,仍須辦理法定 通報。此外,移工失聯未滿 3 日期間,雇主 仍負有管理及照顧責任,需有嘗試聯繫外國 人的紀錄,才能做實質失聯認定。 為提升仲介業者對法令的了解,台北市勞 動力重建運用處 11 月 9 日、10 日舉辦兩場私 立就業服務機構法令研習,由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科長曾建達、律師田又云分別就近期 就服法修正重點,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基礎 進行說明。 過去對失聯的定義較為寬鬆模糊,因此勞 動部今年 5 月 17 日發布令釋,將連續 3 日失 去聯繫的定義明確化。移工離開工作場所及 住宿地點,且雇主及受委任的就服機構無法 聯繫外國人,或雖有接獲聯繫,但無法確定 為移工本人,或移工本人未明確告知可供查 認的住宿地點及聯繫方式,或所提供的訊息 非屬實等情形之一,就符合失去聯繫的條件。 但外國人若已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安 置單位、原籍國駐台代表處申訴或求助,且 有明確告知住宿地點或有安置紀錄,即非屬 失去聯繫。 曾建達說明,外國人連續曠職的 3 日,皆 應為外國人的應出勤日,若 3 日中有任 1 日 未排班,或為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例假日、 休息日、休假日,則不符通報要件。另外他 也提醒,外國人離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後 雖未主動聯繫,雇主仍應善盡管理責任及生 活照顧義務,於失聯期間每日主動嘗試聯繫 外國人,亦會請雇主方面提出這段期間的聯 繫紀錄,例如通聯紀錄、Line 訊息等,以及 排班表等,便於做實質失聯認定。 移工只要發生失聯,雇主可於未滿 3 日期 間,至勞動部行蹤不明移工網路通報平台 (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 進 行 通報。曾建達表示,此為雇主的權利行使, 屆滿 3 日後的通報則為法定義務,因此雖先 前已至該平台登錄,於移工曠職滿 3 日仍應 通報。 有鑒於個資外洩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個資 法今年 5 月底修正,未來將成立個資保護委 員會作為專責機關,並修正非公務機關違反 第 27 條第 1 項或未依第 2 項訂定個人資料檔 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 方法的裁罰方式,並提高罰鍰數額,及增訂 違規情節重大者的罰則。 田又云分析,專責單位成立後,未來對於 各行業違反個資法將有更統一的認定,同時 罰鍰金額也提高為 15 萬元至 1500 萬元,並 令限期改善。 田又云提醒,個資法規範的是行為本身, 因此外國人的個資亦同樣受到保障,不因國 籍不同而給予不同程度的保護,且無論是否 已入境,利用時仍應遵守相關程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