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基本工資調升 責任制也須按比例調整 約定月工時 240 小時 月薪需達 35,024 元
  • 日 期
    2023-12-20
  • 內 容

    自 113 年元月起,基本工資將調升為每 月 27,470 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適用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的工作者,因勞雇雙 方約定的正常工時超過法定工時,其基本工 資應按比例增加。若以當月約定正常工時 220 小時為例計算,則基本月薪應為 32,735 元。 如約定月工時為核備的上限 240 小時,基本 工資應提高至 35,024 元,才不會違反法令。 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日前舉辦事業單位雇主 聘僱移工法令研習,請勞動基準科說明相關 法令。以勞雇雙方約定當月正常工時 220 小 時為例,則基本工資應為 24,740+【(27,470/240) 元 x (220-174)小時】= 32,735 元。 目前機構監護工工時參考指引規定,勞工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延長工 時 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月總工時不得超 過 240 小時。若以上限 240 小時計算,則為 24,740+【(27,470/240)元 x (240-174)小時】 =35,024 元。 勞基科股長陳宣信提醒,勞基法 84-1 工作 者雖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 假、夜間工作等事項,但不表示工時沒有上 限。另外在大法官釋字第 726 號解釋出來 後,確立了前述事項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係 屬強制規定,否則應回歸勞基法的規範。 陳宣信強調,84-1 約定應以書面為之,只 要未經核備及不具效力,若未完成法定程序 就實施,勞檢時恐同時面臨多項違規,雇主 需特別留意。 統計臺北市 109 年至 111 年違反勞基法項 目,以第 30 條第 6 項出勤紀錄記載不全、第 24 條第 1 項加班費、第 80 條規避檢查、第 36 條第 1 項一例一休,以及第 22 條第 2 項工 資未全額給付等五項最多。至於今年 1 月至 9 月,出勤紀錄仍為違規榜首,其次為工資 未全額給付及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顯示違 反項目仍以工資、工時及出勤紀錄為主。 陳宣信指出,出勤紀錄已連續 4 年位居違 規榜上第一,實務上常見的 NG 行為,包括 有些完全沒有員工上、下班打卡記錄,或以 責任制、部分工時勞工不需要為由沒有設 置。有些則是僅採用簽名或打勾方式代表有 到班,卻沒有詳細的上、下班時間,更有些 企業所提供的資料,員工上、下班紀錄每天 皆為相同的整點,也會被認定為未核實記載。 陳宣信提醒,雇主法定管理義務包含置備 和記載兩部分,應保存 5 年。如出勤紀錄未 置備,將處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未 核實記載則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 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