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113 年起操作高空工作車須受訓 違者處罰鍰
  • 日 期
    2024-01-09
  • 內 容

    高空工作車為乘載工作人員至高處作業之常用車輛機械,為 防止人為操作不當造成之職業災害,勞動部規定,自 113 年起,雇主應指派經接受 16 小時特殊作業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人員操作高空車,如有違反規定者,將處新台幣 3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根據統計,101 年至 112 年重大職災案例,高空工作車有 41 件肇災死亡案例,分析主要原因為勞工 不熟悉高空車操作及未落實安全管理規範所致。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指出,為防止人為操作不當造成之職業災害,在 111 年 8 月 12 日修正發布「職 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8 條之 9,規定雇主應指派經接受 16 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人 員操作高空車,並指定自 113 年 1 月 1 日實施。 職安署說明,高空工作車常用在電力供應、電信配線、土木建築、倉儲運輸及廣告招牌等行業,為 提升工作者操作高空工作車的安全性,已持續向事業單位宣導高空車操作危害,及人員應接受特殊作 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必要性。 職安署進一步說明,為推動相關訓練制度,已完成「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術科實習規範」、「高空 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教材」等文件編輯及運作相關配套措施,協助地方政府辦 理訓練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等相關核定作業,截至 112 年底已核備 71 家訓練單位,2 千 3 百餘班, 完成訓練人數超過 7 萬 3 千人。 職安署強調,經查 112 年我國重大職災案例,高空工作車肇災死亡人數已從 111 年的 7 人降低至 1 人,顯現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應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規定,對於提高安全意識及操作知能 確有助益,再次提醒事業單位應嚴格要求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必須完成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始能操作高空工作車,避免因違反規定而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