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年前缺工 聘僱外國人須確實查核身份 違法指派許可外工作 最高可罰 15 萬元
  • 日 期
    2024-01-29
  • 內 容

    年關將近,各行業人力吃緊,彰化縣 政府勞工處提醒民眾切勿隨意僱用來路不 明外國人,一旦違法僱用、容留外籍人士, 將面臨最高 75 萬元罰鍰。另外,雇主合法 聘僱的外國人,也應留意工作內容是否與 申請業別有關,家庭看護工僅能從事照顧 被看護人的相關生活照料工作,廠工也只 能從事申請聘僱許可的工作項目,如指派 所聘僱的移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最高可 罰 15 萬元。 截至 112 年 11 月底,彰化縣移工人數已 達 6 萬 1,726 人,其中產業類 50,012 人,家 庭看護工 10,403 人。勞工處表示,轄內最 常見違法樣態為民眾非法聘僱或容留逃逸 移工從事工作,無論是友誼協助或用打工 換取食宿,均已構成非法容留,違反就業 服務法。另外,實務上也常見雇主指派外 籍家庭看護工於照護工作閒暇時,幫忙雇 主家或是去雇主親朋好友家幫忙打掃,不 僅合法聘僱的雇主違反指派外國人從事許 可外工作,不具聘僱資格的一方,同樣會 依違反非法聘僱或非法容留遭開罰。 勞工處進一步說明,民眾聘僱外國人從 事工作前,應注意「查」、「核」、「問」 等三步驟,確認外國人居留證及工作許 可、核對身分,以及詢問來臺身分。另外, 聘僱外國人依法必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即使是國外留學生也需要申請工作許可, 因此雇主聘僱前務必要檢視外僑居留證、 學生證及工作證。 至於聘僱對象為新住民,雖無需向勞動 部申請許可,但仍要查驗居留證、護照及 依親戶籍資料等「正本」證件,並仔細核 對相片及身分資料,以免聘僱到假冒新住 民身分的外國人從事工作。 違反就服法第 44 條「非法容留」或第 57 條第 1 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 人所聘僱外國人」,將處 15 萬元以上 75 萬 元以下罰鍰,並依第 72 條廢止招募許可及 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5 年內再違反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20 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 57 條第 3 款規定「指派所聘僱外 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者,則會處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若 經發現後續仍未改善,將由勞動部廢止許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