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資遣未於 10 日前通報 處 3 萬元以上罰鍰 臺中市建置線上系統 持工商憑證可辦理
  • 日 期
    2024-02-17
  • 內 容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事業單位若因新 聘員工不適任或公司經營不善等原因需資 遣員工,雇主除須依法給予謀職假、預告 工資、資遣費外,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亦規 定應於員工離職 10 日前辦理通報。勞工局 現已設有「線上資遣通報」系統,如員工 工作地在臺中市,且事業單位已持有工商 憑證,可線上登錄辦理,提供企業便捷的 通報管道。 「線上資遣通報」系統可至勞工局首頁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進入企 業服務/資遣員工/資遣員工通報/線上資遣 通報-登入;若事業單位未辦理工商憑證, 也可下載使用資遣通報名冊空白表格,填 妥後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辦理。 勞工局說明,資遣是指雇主依勞動基準 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以及第 20 條規定 與員工終止勞動契約的行為,包括歇業或 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 作在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而有減少 勞工必要、勞工對於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 任、因天災事變而不能繼續事業,或經改 組轉讓未經留用等情形。雇主除須給予謀 職假、預告工資、資遣費外,也應在員工 離職 10 日前辦理資遣通報,向員工實際勞 務提供地的當地主管機關、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列冊填寫被資遣員工的姓名、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 以及是否需就業輔導等事項,以利就服資 源及時介入,協助儘速再就業。 違反此項通報規定者,依第 68 條規定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勞工與雇主於終止 勞僱關係後,雙方若因對離職事由認知不 同,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雇主同意依 勞基法第 11 條各款終止勞動契約,並達成 協調或調解成立後,雇主仍應於協調或調 解成立當日起 3 日內辦理通報。 另根據勞動部函釋,資遣通報日數計 算,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並包 含星期例假日,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 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次日為期間之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