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僱有舊制勞退勞工 3 月底前須補專戶差額 中階人力也適用 違反規定最高罰 45 萬元
  • 日 期
    2024-03-07
  • 內 容

    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除每月須為具有「舊 制年資」的勞工提撥退休金外,也應提前 估算已符合退休條件的勞工所需的勞工退 休金總額,若專戶內餘額不足時,應於 3 月底前補足差額。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 未依規定提撥者,可裁處 9 萬元以上、45 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負責人姓名及罰鍰金額,亦可利用勞動部 「勞工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退休金試算」 系統(https://calc.mol.gov.tw/pension/labor_priority.aspx ) ,確認所需退休金總額。 勞動局長高寶華指出,過去有部分事業 單位設立專戶後,未依規定按月提撥勞退 準備金,不但拉低提撥比率,等到勞工符 合退休條件向公司申請退休時,又無法足 額支付所需退休金,此時的雇主往往又會 因經營或經濟景氣等因素為由,無力補足 差額,進而產生勞資爭議或惡性關廠等情 形。 勞基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應於每 年年度終了前,估算舊制勞工所需的退休 準備金總額,若雇主發現專戶餘額不足以 給付符合退休條件的勞工,應於隔年的 3 月底前,一次補足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 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事業單位所聘僱藍領移工如轉任中階技 術人力,且為適用勞基法的工作類別,就 具備舊制勞退資格,雇主應為外國人按月 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雇主若無勞退舊制 帳戶,則須依法在台灣銀行開立專戶,同 時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 2%至 15%按月提撥 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 此外,事業類雇主申請聘僱藍領移工及 中階技術人力招募許可前,須向地方勞政 單位申請無違反法令證明,縣市政府應就 雇主是否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 繳勞工退休金,以及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 金、勞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等事項 進行查核,據以核發此項證明。 勞動局呼籲,雇主應確實按法令規定試 算勞工所需的退休準備金總額,並在 3 月 31 日前補足差額,以免受罰,有關勞工退 休準備金專戶相關法令問題,可逕洽勞動 局勞資關係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