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移工私自返國 勞發署:可依規辦理廢聘
  • 日 期
    2024-03-22
  • 內 容

    】勞動 部為確保外籍移工權益,避免雇主透過終止 僱傭關係強迫遣返移工,因此訂定「雇主辦 理與所聘僱第2類及第3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 係驗證程序」,要求雇主與移工合意終止合 約前14天必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由主管 機關確認雙方意願後開具終止聘僱證明。 若無法合意則須根據雙方責任,辦理安置 收容或開具終止聘僱證明。原則上不能再終 止聘僱關係、移工返國後再補行驗證程序。 但近期相關單位接獲外界反映,有些外籍 移工返鄉休假後未歸,或者自行購買機票返 國未告知雇主,除了雇主難以聯繫移工提供 他自願返國的證明,即使找到他所聘僱的外 籍移工,也常有對方不願意至當地政府單位 或我國的駐外機構辦理驗證程序的情況。這 反而造成雇主遞補新移工的困難。 因此勞動力發展署於3月7日發函各地方政 府與利益關係團體,說明相關處理原則,如 有以下情況仍可補辦廢聘:(一)移工返國 後未如期返臺,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 以合意日期廢聘。(二)若雙方無合意但移 工未返臺,則雇主可以舉證移工無正當理由 曠職,可依勞基法終止聘僱關係。若為不適 用勞基法的家事移工,可依據勞動契約辦理 廢聘。(三)移工自行返國,聯繫不上或不 願意在該國政府或我國駐外單位辦理,則依 據前述原則由雇主舉證辦理廢聘。 雇主若要為返鄉未歸的移工申請廢聘,可 填寫「51離境備查」的「雇主聘僱外國人申 請書」,出國原因勾選「返鄉未歸」,得檢 附差勤紀錄、移民署專勤隊開具的未入境證 明、以說明函或切結書聲明終止勞動契約的 日期或職保退保紀錄等,證明移工逾期未歸。 廢聘的認定日期,以曠職或退保的較早日期 認定。 勞發署也提醒,申請廢聘的相關文件如雇 主或仲介有不實造假,則可依法開罰雇主新 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廢止其 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私立就 服機構同樣可處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 下罰鍰,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