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失聯移工、非法雇主仲介 自首可減免處罰 移民署減免處罰新規上路 盼緩解人力負擔
  • 日 期
    2024-04-08
  • 內 容

    根 據移民署統計,今年 2 月在臺失聯移工人數 為 8 萬 5,229 人,較前一個月下降 718 人;為 減緩移工失聯的情況,彌補查緝人力的不足, 移民署有針對特殊情況、特殊對象的處罰減 免,鼓勵包括移工、非法仲介向治安機關或 行政機關自首、檢舉不法。 依據移民署訂定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 十四條之一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該標準第 二條,協助或雇用外國人在臺灣從事與停留 /居留許可不符的活動,或是藏匿、收容或 隱避外國人使其從事不法活動的非法仲介或 雇主、非法居留的失聯移工,如果主動向治 安機關或行政機關自首,罰鍰可以減輕二分 之一。如果自首時提供資料檢舉其他違反上 述法規的共犯或幫助犯,而且確實查獲,內 政部可免予處罰。但為了避免遭到濫用,處 罰減免以一次為限。 另外,按照「減免處罰標準」第三條的規 定,原先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要處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但如果符合 特定情況,罰鍰就可以減輕二分之一,跟失 聯移工較為相關的情況有:(一)八十歲以 上。(二)要撫育在臺灣設有戶籍的未成年 子女,並提出資料佐證。(三)因身心障礙 或罹患重大疾病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經國 合格醫師開立診斷證明者。(四)因懷孕或 生產、流產而無法搭乘飛機或船班,並且提 出證明文件。前述二、三、四的情況仍有但 書,必須是在逾期停留或居留的六個月內, 才得予以減輕處罰。 「減免處罰標準」的第四條則規定,如果 是因為遭到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因此在台灣 逾期居留,可以免予處罰。同一條第二款則 規定,如果逾期居留者提供事證檢舉,協助 治安機關查獲非法收容外國人從事工作或媒 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或者是聘僱未經許可、 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國人,以及 自己的名義聘僱外國人為其他人工作等《就 業服務法》所禁止的行為,那麼檢舉人可以 免罰。 同樣,如果非法居留的外國人檢舉,協助 查獲有人讓逾期居留的移工從事不法活動, 加以而容留、藏匿或隱避的行為,也可以免 罰。除此之外,因為天然災害、疫情、重大 事故、遭受酷刑、殘忍和不人道待遇,或是 因為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逾期居留者,若能 提出相關資料佐證,內政部也得免予處罰。 而政府若有辦理特殊專案,比如 2023 年 2 月 至 6 月推動的「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 口自行到案專案」,適用專案的對象也能予 以免罰。 移民署已於 2 月 29 日發布這份新的認定及 減免處罰標準,並於 3 月 1 起施行,施行效 果有待 3 月以後的失聯移工數量變動進一步 評估。詳細條文與說明可參閱移民署公告: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7229/ 7235/36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