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地震不可歸責雙方 建議雇主不扣薪 擅扣全額全勤獎金 恐違反未全額給付
  • 日 期
    2024-04-10
  • 內 容

    4 月 3 日上午臺灣東部海域發生芮氏規模 7.2 強震,全臺有感,且餘震接連不斷。雇主應 特別留意,如因地震造成交通阻塞,導致勞 工遲到或未能出勤時,依規定不得視為曠工、 遲到或強迫勞工請假。由於地震、颱風等災 害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勞工若因此未出勤, 未發給薪資雖不違法,但仍建議雇主不扣發 工資。 現行「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 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六點、第七點明訂, 只要勞工的工作地、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 所經過的地區經宣布停止辦公,導致無法出 勤時,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且不得視為曠工、 遲到或要求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並 於出勤紀錄以地震停班註記,事後也不得強 迫勞工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 不利行為。勞工應雇主要求而出勤,除當日 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 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 此外,勞工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上班,途中 因發生地震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勞工事由遲到, 不可視為遲到或曠職。至於遲到時間工資是 否照給,因屬不可歸責勞雇雙方事由,若事 業單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規定則從其規 定;若無規定,雇主宜不扣發遲到工資。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宜不 扣發工資,並非禁止,而是建議雇主不扣當 日薪資,未發給當日薪資,尚未違反勞基法。 不過全勤獎金本質上亦屬工資,停班當日如 只扣除全勤獎金的 1/30,應屬合理,但若是 整筆扣除,可能認為雇主將該日視為曠工, 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規定。 違反前述規定,將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 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 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 額。 因地震因素,勞工有照顧家庭成員需求時, 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雇 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請假日數併入事假 計算,全年以 7 日為限。雇主如拒絕勞工家 庭照顧假請求,將依同法第 38 條規定,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