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營造、製造業等聘僱移工 勞資會議為必備條件 以每 3 個月為周期 需固定開會並作記錄
  • 日 期
    2024-04-15
  • 內 容

    近 期傳出有事業單位欲聘僱移工,但因未設勞 資會議不符合資格。依據勞動部規定,聘僱 移工需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其申 請要件包含前一年內至少每 3 個月召開的 「勞資會議」紀錄。 近期開放一般營造業、特登工廠可以申請 聘僱移工,有不少企業尚不熟悉移工申請的 條件,在申請過程中發現缺少勞資會議紀錄, 因此無法順利取得雇主資格。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規定,事業單位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前, 應先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開立「無違反 勞工法令證明」,其中就包含「依規定舉辦 勞資會議」這一項。 按照勞基法與「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事 業單位成立勞資會議需選派勞資代表各 2-15 人,勞方由工會或公司選舉選出,勞方代表 不得為一及業務行政主管、需顧及性別比例; 資方代表則由事業單位指派熟悉業務和勞工 情形者擔任。選出代表後公司應該將勞資會 議的代表名冊報給地方主觀機關備查,如果 有遞補、變動等情況,也要再提供名冊備查。 若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 3 人以下,則勞雇雙 方都是勞資會議的當然代表,必須參與會 議。 勞動部提醒,勞資會議至少每 3 個月要召 開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開會,由勞資雙方 輪流或共同擔任主席,需要雙方代表過半才 能成會。會議協商討論事項若無法達成共識, 可以投票決定,需要 3/4 以上的出席代表同 意才能達成決議,如:如無工會的公司要實 施彈性工時制度,就需要透過勞資會議決議, 而且明訂實施的期限。開會必須製作會議記 錄,由參與者簽署,不得偽造或紀錄不實。 對於參加勞資會議的代表,公司應該給予 公假,也不可以解雇、調職、減薪合理行使 職權的會議代表。 勞動部指出,按法令勞資會議至少每 3 個 月舉辦 1 次,事業單位可以按其內部狀況, 以每 3 個月固定周期,或自訂每 3 個月的周 期開會。 例如,某公司自訂 2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 5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8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1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等 4 個周期,在各 周期之間各召開一次會議,即符合規定。但 若有兩次會議間隔過於相近的極端情況,則 需說明理由。 勞動部說,仍持續補助行政機關協助企業 成立勞資會議,地方勞動局處也有提供不同 程度的資訊與協助,企業如有輔導需求,可 向相關單位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