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公共、民間重大工程 移工可互調不需申請 人數需符合規定 不可調派至一般營造業
  • 日 期
    2024-04-19
  • 內 容

    考量同一營造業雇主的個別工程會有不同 的人力需求高低峰,為簡化程序、確保人力 運用彈性,勞動部修改調派基準,即日起, 同雇主的公共工程、民間重大工程與專案百 億工程,三項工程皆可互相調派,不需申請, 但工程經費人力需求總數仍需按規定比率 安排。 由於勞動部之前的「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 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 基準」,同一雇主若承建不只 1 件公共工程、 民間重大經驗工程或百億工程,各工程專案 申請的移工若要調派到其他公共工程、民間 重大經驗工程或百億工程,必須要先向勞動 部申請許可才能調派。 但近期勞動部彙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和內政部國土署反映的意見,考量各工程 均有不同高峰期之人力需求,為簡化調派申 請程序,讓業者可以視工作排程彈性運用人 力。 因此修改認定基準,於 17 日發布新規定, 未來同一雇主從「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 工程、專案百億工程」(甲工程)調派到同 一或不同計畫的「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 工程、專案百億工程」(乙工程),不需再 申請就可逕自調派。 但從甲工程調至乙工程的移工人數與乙 工程原有聘僱的移工人數,加總起來仍然不 能超過「工程經費人力需求模式計算公式」 算出人數的 40%。但如果乙工程為公共工程, 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有需要增 加核配比率,可以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 至於去年新開放的一般營造業申請到的 移工,雇主若有承包兩個以上工程,皆可自 由調派;若雇主同時承包一般營造工程(A 工程),也有承建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 工程或專案百億工程(B 工程),也可從 A 工程調派移工至 B 工程工作。 但須注意,同一雇主專案申請的「公共工 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專案百億工程」移 工,則不能調派至一般營造工程工作。 此外,如同一雇主的工程製品製造廠有人 力需求,只有以公共工程專案申請的移工才 可調派,並且必須先經過工程主管機關證明、 申請獲得勞動部許可後,才能調派。合計的 移工人數不能超過工廠原先聘僱本國勞工 人數的 30%。 依據勞動部統計,截至今年 2 月底為止, 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聘僱移工有 20,544 人,民 間投資重大工程有 3,659 位移工;而新開放 的一般營造業移工則為 62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