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禁入國新規已上路 逾期居留最重至7 年 親生子女在臺可減半 法規成效尚待追蹤
  • 日 期
    2024-05-17
  • 內 容

    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新修訂條文,內 政部移民署修改「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 定」,新規已於近期上路,逾期居停、留 者最長禁入國 7 年、在臺有親生子女者可申 請減半。 近期移工失聯、移工子女權益問題再受 關注,內政部於去年修正「入出國及移民 法」,修法重點包括加重逾期居停留罰則、 強化婚姻移民家庭團聚權。配合新法,移 民署修正「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部 分條文,已於近日正式施行。相關法規能 否減緩失聯、確保弱勢者權益仍待觀察。 依據新版「作業規定」第 4 點,未來外國 人曾逾期停留、居留者,禁止入國期間由 「最長為 3 年」修正為「最長為 7 年」。舉 例而言,未來若移工失聯最嚴重可以禁止 入國 7 年;若有非法工作則再加罰 3 年,最 高禁止入國 10 年。此外,按新版移民法, 逾期者的罰鍰將由過去的 2 千至 1 萬元,加 重為 1 萬至 5 萬元。 考量部分外籍人士因特殊情況而逾期居 停留,如其國人配偶過世,又有未成年子 女在臺需要撫養。依據修正規定第 8 點,得 由移民署審酌,基於「人道考量」並且避 免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不限制 其入國。 此外,考量部分外國人有親生子女在臺、 或具新住民家屬身分者,如以探視親生子 女名義入國,但因不諳我國法令規定,導 致逾期居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相較於 其他違法情況對公共利益損害較輕,為維 護其家庭團聚權,按修正規定第 11 點及第 12 點第 1 項,其若有親生子女為有戶籍國 民、合法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永久居留者, 得申請禁止入國期減半計算。 外國人欲申請禁止入國期間減半計算或 不予禁止入國者,應檢具申請書、護照影 本、配偶、父母或親生子女身分證/護照 /居留證,及能證明其特殊處境之文件(如 配偶病危通知、子女出生證明等),由其 在臺配偶或親屬,向移民署辦理。 移民署也提醒,若相關文件為臺灣地區 以外製作,應經駐外館處驗證,若為外文 者,移民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 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