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阿米巴用藥恢復供應 移工治療應依規辦理
  • 日 期
    2024-06-21
  • 內 容

    日前因國際間阿米巴性痢疾治療用藥 (Paromomycin)短缺,衛生福利部公告調整阿米巴性痢疾治療後再檢查期限,雇主得 於藥物供應短缺期間,雇主得延長至藥物全面恢復供應次日起 65 日內,安排移工就醫 治療,並取得三次陰性證明。 有鑒於阿米巴性痢疾治療用藥已全面恢復個案使用,衛福部 6 月 17 日公告停止該份 公告適用,雇主應依規定進行後續處置。 確診後 65 日內至醫院治療 藥物須自費 根據疾病管制署相關問答輯,移工經確診感染阿米巴性痢疾,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次 日起 65 日內至指定醫院治療,取得複檢 3 次陰性證明,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當地 衛生局備查。移工如申請在臺藥物治療,且配合衛生機關防疫措施者,可在臺工作;若 未配合防疫措施,將遭廢止聘僱許可。 阿米巴性痢疾治療藥品屬於專案進口藥物,自費金額約 3 千元至 8 千元,由雇主或仲 介協助移工將藥品費用匯款至指定帳戶,再將匯款收據交由醫院,由區管中心以快捷郵 件寄送藥品至指定醫院轉交移工。 遭入境管制 須於母國治療完始可再來臺 如移工經確診為阿米巴性痢疾並遭廢止聘僱許可,將被管制入境至痊癒為止,移工於 返回母國後,仍需繼續治療至痊癒,取得母國醫療機構核發的治療證明,寄送到內政部 移民署申請解除入境管制,始可辦理來臺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