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促自主消防管理 安檢注意事項修正上路 公共危險物品達一定規模 需設監督人員
  • 日 期
    2024-07-12
  • 內 容

    內政部消防署為落實《消防法》112 年新增 訂的相關法規,提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自 主管理,讓消防機關即時瞭解發生火災處 所的消防安全設備動作、防火應變措施, 以及消防機關辦理檢察業務的依據,因此 修正消防機關安全檢查的注意事項。 高樓層設置防災服勤人員 除了明定防焰物品製造、輸入商必須取 得相關認證,此次注意事項修正也依據新 的法規,要求高樓層建築應該設置防災相 關的服勤人員,並且要領有合格證書、定 期複訓。消防機關則依各年度的注意事項, 檢查防焰用品的使用及性能。 若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達到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的一定規模,開始使用以後管理 權人應該委託專業機構定期檢查,作成紀 錄,檢查紀錄必須保存至少 5 年。而儲存及 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 場所的管理權人,還必須遴用保安監督人, 依其訂定消防防災計畫來執行相關危險物 品管理的必要業務。 火災事故場所檢附平面圖 此外,為提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自主管 理、即使瞭解火災場所的相關資訊,此次 注意事項也增列,若火災有造成人員死亡、 無生命徵象或失蹤、受傷送醫達10人以上、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焚毀、燃燒達 1 小時以上 未控制火勢、重要場所或重要公共設施等 情況,必須填報事故案例表並檢附平面圖、 照片等資訊,於報案次日起 24 小時內上傳 安管系統,或函報消防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