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企業結清舊制勞退金帳戶 應列報其他收入 違反規定除補稅外 將依法處 2 倍以下罰鍰
  • 日 期
    2024-08-21
  • 內 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 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包含本金及利息,應於當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時列報其他收入,以免補稅受罰。 國稅局說明,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營利事業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 繳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第 33 條規定限額內,列報為提撥年度費用;之 後營利事業如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等情形,或已無適用勞基法舊制支付退休金的員 工,依規定結清勞退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後,應於領回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在辦理結算申報時,必須檢視當年度各項收入細項,如有按規定結清 舊制勞退帳戶並領回賸餘款者,務必列報當年度其他收入。違反規定除補稅外,將另依所 得稅法第 110 條規定裁處 2 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