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 8/28 實施 初聘薪資每月 3 萬元 免除訓練 3.5 萬元
  • 日 期
    2024-09-02
  • 內 容

    勞 動部 8 月 26 日公告有關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 服務工作相關法令,自 8 月 28 日起,合法登 記之旅宿業雇主可以聘請畢業僑外生從事房 務、清潔、訂房、接待或旅宿所屬餐廳外場等 工作,初聘每月薪資不低於 3 萬元,若雇主願 意給予每月薪資不低於 3.5 萬元,則可以免除 訓練資格。 旅宿服務工作法規 8/26 公告 勞動部 113 年 8 月 26 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 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從事就業 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草案,以及「雇 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上述法 規自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28 日生效。 為解決旅宿業缺工,勞動部依行政院 113 年 6 月 13 日旅宿業勞工議題討論會議決議,同意 開放由符合資格雇主申請在我國大專校院畢 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 或其他華裔學生,在我國從事旅宿服務工作。 新修正重點包括,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 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簡稱畢業僑外生), 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資格條件,須符合交通部 觀光署或其認定之產業公協會辦理之相關專 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或是教育部認可之國 內大專校院辦理之產學合作相關實習課程,累 計時數達 80 小時以上,且取得證明或切結者。 旅宿雇主資格為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 之合法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或民宿業 登記證,同時須成立勞保投保單位,有勞保證 號;申請文件則與中階技術工作相同,雇主須 在國內辦理招募,並須向地方政府申請無違反 法令證明書;沒有招募許可,直接發給聘僱許 可函。 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內容包括房務、 清潔、訂房、接待或旅宿所屬餐廳外場等工作; 其中旅宿業所屬餐廳,須為旅宿業者自行設立, 不得以出租或合夥或其他第三人參與等型態 經營。 畢業僑外生首次聘僱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經 資不得低於新臺幣 3 萬元整,續聘經資不得低 於 3.3 萬元,或每人每年總薪資不得低於新臺 幣 50 萬元整;若是聘僱薪資達每月經常性薪 資 3.5 萬元,則可免除訓練資格。 聘旅宿畢業僑外生上限 3 成 雇主聘僱旅宿僑外生總數,合計不得超過申 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 (勞保投保人數)之 30%為上限;至於旅宿僑外 生名額加上其他白領外國人總人數,合計不可 超過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 均人數(勞保投保人數)之 50%。 勞動部說,根據觀光署提供資料,預估有 1,500 名畢業僑外生投入旅宿服務工作。 此外,為簡化就讀於公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 留學生、就讀於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 生及其他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作業程序,並 兼顧其就學權益及工讀需求,8 月 28 日之後提 出申請僑外生在台打工工作許可者,其工讀許 可有效期限最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