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穩定勞資關係 鼓勵工會與雇主簽團協 有利潤分享條款 勞動部給 25 萬元獎勵金
  • 日 期
    2024-10-11
  • 內 容

    為穩定勞資關係,勞動部鼓勵工會與事業單位簽訂團 體協約,依簽約內容核給不同的獎勵金,自 10 萬元至 25 萬元不等,其中單一工會與單一雇主簽 署團體協約,其內容有企業與勞工分享經濟果實者,給與最高 25 萬元獎勵金。 勞動部表示,為鼓勵工會與事業單位簽訂團體協約,已於 105 年訂定「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 體協約實施要點」,累計至 113 年 8 月止,已核定 531 件工會申請案,核發 8,476 萬餘元獎勵金。 勞動部表示,團體協約效力的維持及內容的完整性,須要靠工會不斷地向雇主協商及爭取,所 以勞動部在核定工會簽約獎勵金時,皆會逐一審酌團體協約對會員權益保障及提昇勞動條件程 度、內容完整性及受益人數等,核給不同額度之獎勵金。 勞動部說明,第 1 類為有「利潤分享」條款,企業與勞工分享經濟果實者,單一工會與雇主其 獎勵金 25 萬元,例如「公司年度淨利提撥 10%,作為員工績效獎金與年終獎金」約定,已累計 有 218 件。 第 2 類為有「優於法令規定勞動條件基準事項」條款,提升勞工勞動條件者,單一工會與雇主 其獎勵金 20 萬元,內容包括「產假增加第 9 週與第 10 週,薪資照給」、「有薪家庭照顧假 7 日」等約定,已累計核定 145 件。 第 3 類則條款內容雖未有涉及分享利潤或優於法令規定,但仍有助於提升工會安全或會員福 祉,單一工會與雇主其獎勵金 10 萬元,例如「甲方基於協助乙方辦理會務之需,應提供乙方會 所等約定,已累計核定 85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