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僱用高齡勞工 勞保局:雇主應為其投保災保
  • 日 期
    2024-10-11
  • 內 容

    台灣明年(114 年)老年人口即將超過 20%,將達到超 高齡社會標準,隨著人口高齡化,越來越多勞工選擇於退休後再次投入職場;勞保局提醒,年 逾 65 歲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再受僱從事工作,雇主應為其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簡 稱災保),以保障高齡就業勞工的保險權益。 根據 113 年 7 月統計,65 歲以上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再受僱從事工作投災保共有 55.5 萬人,其中 29.6 萬人是 65 歲以上者。 勞保局組長吳依婷說明,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凡 15 歲以上,受僱於登 記有案單位(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之勞工,即為災保的強制投保對象,無 論勞工是否超過 65 歲或是否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雇主應於所僱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災保, 如未依規定申報加保,經查屬實,將核處 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並將公布違規事由。 至於年逾 65 歲的勞工能否參加勞保,需視其是否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是否曾參加勞保判斷。 吳依婷進一步說明,勞工如年逾 65 歲,曾參加過勞保,且尚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從事 工作,得繼續參加勞保;惟勞工如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 65 歲前無勞保加保紀錄,再受僱從 事工作時,依規定不得參加勞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