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小型食品廠違規排放廢水多 加重管制 排放汙染甲類水體 修正後罰 9.6 萬元
  • 日 期
    2024-11-11
  • 內 容

    環境部 6 日修正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 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重點包括加 重管制區未達列管的食品製造、醱酵、屠 宰製程業者的違法處分,以及將繞流排放 等重大違規排除於減輕罰鍰的範圍。 因《水汙染防治法》部分罰鍰上限極高、 範圍較廣,因此水保司另訂定《違反水污 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以確保依不 同情節明確裁罰。 小型食品製造、屠宰 加重處分 依據裁罰準則第 3 條規定,罰鍰額度為處 分點數乘以處分基數,處分點數為違規樣 態點處加計加重點數和扣除減輕點數。 而水保司指出,實務上小型食品廠在管 制區內違反水汙法情形嚴重,時有排放高 濃度廢水之案件,因此此次修正加重管制 「未達公告事業管制規模」的食品製造、 醱酵、屠宰製程業者,包括加重違規樣態 點數從 2 點提高到 5 點,並且調高處分基數 為 8 千元。 水保司舉例,若小型食品廠排放汙染甲 類水體,裁罰準則修正前罰 4.5 萬元,修正 後應罰 9.6 萬元,多罰 5.1 萬元。 另外,畜牧業若有申請畜牧糞尿資源化 處理措施經核准,若有排放違規情形可獲 減免,但實務上有部分業者申請核可的比 例和實際資源化(如另作植物澆灌)的比 例有落差,此次修正也調整為依實際措施 比率減輕處罰。 畜牧違規減免 視實際資源化判定 水保司也說明,若有業者未按原先取得 許可的處理流程處理,並由核准登記之放 流口排放廢(汙)水,而是私埋暗管或經 由軟管未經處理「繞流排放」,因屬重大 違規而修正排除得減輕情形。 並對於情節嚴重或未取得許可文件應處 停工(業)等違規行為,即使屬 3 年內首次 違規者仍不予以減輕其罰鍰。 另外,事業因疏漏致汙染水體,則依「未 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和「採取緊急應變措 施不足」的不同可責程度,修正不同違規 情形之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