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避免雇主疏於辦理外國人轉換登記情形 外國人轉換資訊自動傳輸 約 10 萬人受惠
  • 日 期
    2024-11-22
  • 內 容

    為避免雇主疏於辦理外國人轉換登記,同時亦 可加速外國人轉換媒合程序,自 113 年 11 月 20 日起,勞動部會主動將外國人基本資料及轉 換雇主資訊,自動傳輸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 移工轉換雇主專區」,再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配合辦理轉換雇主作業,預估 1 年有 10 萬名 雇主及外國人受惠。 11/19 前 雇主須主動辦理轉換事宜 另外,113 年 11 月 19 日生效前,如雇主已收 到勞動部核發同意外國人辦理轉換雇主或工 作函時,因法規尚未生效,勞動部尚未開始主 動將外國人轉換雇主資訊傳輸至「外國人勞動 權益網移工轉換雇主專區」,雇主仍須前往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外國人辦理轉換雇主登記, 以確保外國人轉換雇主權益。 勞動部表示,為簡化外國人轉換雇主作業流 程,自 113 年 11 月 20 日起,雇主於收到勞動 部核發同意外國人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函時, 無須再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 登記,依轉換準則修正規定,雇主與外國人合 意轉換雇主或工作,或申請延長轉換期限,於 線上申辦系統申請時,應先於「外國人同意轉 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登載外國人希望工作區 域、希望工作類別、語言能力及聯絡方式等轉 換雇主資訊,經勞雇雙方確認內容無誤完成簽 署後,連同申請書等相關應備文件送出申請。 勞動部核發同意轉換函時,會主動將轉換雇 主資訊傳輸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移工轉換雇 主專區」,並於同意轉換函文載明轉換登記的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所在地點,使雇主、外國 人及受委任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均能知悉,後 續並由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配合依外國人之 轉換雇主資訊,每週辦理媒合外國人轉換雇主 及召開協調會議事宜。 勞動部說明,如果是屬於雇主因資格文件不符 規定,致外國人聘僱許可申請案經不予核發聘 僱許可,或者是因雇主違反法令、單方終止聘 僱關係,經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並勞動部經 同意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亦或是外國人申 請恢復繼續轉換雇主等情形,勞動部會主動將 外國人原核准的工作地、工作類別及母語語言 能力等轉換雇主資訊傳輸至「外國人勞動權益 網移工轉換雇主專區」,後續也會由各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配合每週辦理媒合外國人轉換雇 主及召開協調會議事宜。 工作地點修正可向原機構提出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轉換雇主資訊傳輸後, 外國人如有修正希望工作區域或其他轉換雇 主資訊之需求,均可在許可辦理轉換雇主作業 期間內,隨時向原登記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 出轉換雇主資訊變更申請。 勞動部說,有關雇主無須再至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辦理轉換登記相關資訊,可電洽電話服務 中心(02)8995-6000、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