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年終將至 雇主應依法結算勞工特休 採週年制計算 年度終結 30 日內須發給
  • 日 期
    2024-12-23
  • 內 容

    時 序進入年終,新北市勞動檢查處提醒,勞工特別 休假因年度區間不同,區分為《週年制》和《曆 年制》,採用週年制的事業單位,應於年度終結 後 30 天內或次一個發薪日,將勞工未休完的特 休假折算工資,也應將勞工每年特休期日及未休 日數的工資數額記載於工資清冊,避免爭議。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 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 6 個月以上,即享有 3 天特 休,滿 1 年後再享有 7 天特休,並隨年資增加而 遞增天數,10 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最高 可享 30 天。 勞檢處說明,《週年制》是以勞工到職日為基 準起算每一週年,因此每位勞工的特休「週年」 因到職日不同而有差異,以 113 年 7 月 15 日到 職為例,特休「年度區間」為每年 7 月 15 日至 114 年 7 月 14 日,工作滿 6 個月後,從 114 年 1 月 15 日至 7 月 14 日間先享有 3 天假;滿 1 年後, 從 114 年 7 月 15 日至 115 年 7 月 14 日再享有 7 天假。 曆年制按當年年資 分段給假 《曆年制》則固定以「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特休年度區間,雖然每位勞工的「年度 區間」都相同,但通常會按當年度的年資比例「分 段給假」。勞檢處解釋,如在 113 年 7 月 15 日 到職,在 11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年度區 間可享有「6.2 天」特休假,計算方式可將 114 年度從到職日切開,分為 1 月 1 日至 7 月 14 日、 7 月 15 日至 12 月 31 日兩段區間,前一段有滿 6 個月的 3 天假,後一段則是滿 1 年按比例計算的 3.2 天假,合計即為 6.2 天。至於滿 1 年剩餘的 3.8 天特休會在 115 年度給假。 勞檢處表示,《曆年制》因屬分段給假,計算 方式較為複雜,建議事業單位利用勞動部「特別 休假日數試算系統」輔助計算(https://gov.tw/uhY); 針對不滿 1 日的畸零天數,給假方式並無強制規 定,依比例換算為時數給假或約定分段以完整 1 日計給皆可,但不得低於法令標準。 與年終合發卻無明細 恐涉違法 勞檢處提醒,由於《週年制》和《曆年制》的 年度區間不同,針對年度終結未休完的特休,雇 主結算工資的時間點也會不同,如為《週年制》, 事業單位應在年度終結後 30 天內或次一個發薪 日折算工資,不可延到過年前才發給。另外,許 多雇主習慣在農曆年前,把特休工資和年終獎金 包在一起發給勞工,又含糊不提裡面有多少是特 休工資,勞工以為拿了大紅包,卻不知道自己也 有領到特休工資,恐已牴觸法規,將面臨最高 100 萬元的行政罰鍰。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不論採《週年制》或《曆 年制》的事業單位,勞工任職期間所給的特休天 數都不能低於法定標準,呼籲雇主平常要落實休 假管理,除使勞工清楚知道事業單位的特休制度 外,勞工每年特休期日及未休日數所折發的工資 數額,也要詳細記載在勞工工資清冊,並定期以 書面通知勞工,以保障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