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立院三讀通過 80 歲聘移工免巴氏量表 法律公布6個月內 勞動部應完成子法修正
  • 日 期
    2025-01-02
  • 內 容

    立法院 31 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修正 案,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 護者凡年齡滿 80 歲以上,或 70 歲至 79 歲患有 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 (即免巴氏量表評估);勞動部應在總統公布、 法律實施後 6 個月內,完成配套子法之發布, 至遲不得逾法律公布施行後 1 年。 廢除巴氏量表 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政見 「廢除 80 歲以上巴氏量表,長者可直接申請 看護移工」,係侯友宜在 112 年參選總統時提 出長照政見 4 大主張之 1。 立法院院會 24 日將「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修正 案」排入議程討論,國民黨立院黨團 24 日整 合 5 版本,提出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修正案臨 時動議,「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被看護者凡年齡滿 80 歲以上,或 70 至 79 歲患 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 估。營造業雇主聘僱外國人於取得招募許可後, 每進用原住民 1 人或向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繳 納代金者,得申請引進外國人 2 人。」 不過,24 日、27 日都未能審到,期間正反意 見紛陳,勞動部、衛福部也表示反對,延至 31 日討論並完成三讀。 今日完成三讀的是國民黨立院黨團再修正版 本,刪除「進用原住民 1 人可引進外國人 2 人」 之文字,三讀內容為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9 款,將現行「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改為「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工作」。 增訂家庭看護工,被看護者具有原住民身分時, 評估與認定方式由衛福部會商原民會定之。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 者凡年齡滿 80 歲以上,或 70 歲至 79 歲患有癌 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6 點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母法公布施行後 6 個月 內完成配套子法之發布,至遲不得逾法律公布 施行後 1 年。 修法期程 最遲法律公布 1 年內完成 立法院 113 年 12 月 31 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修正案,依法送總統及行政院,無異 議,總統會在收到 10 日內公布,法規沒有特 別明說要從那一日施行,就會統一從公布之日 當天開始算 3 天,第 3 天就是生效日。 由於牽涉到相關子法,包括雇聘辦法、藍領 審 查辦法、文件效期與書表等,依法勞動部 應在公布施行後 6 個月內完成配套子法之發布, 至遲不得逾法律公布施行後 1 年。換句話說, 「年齡滿 80 歲以上,或 70 歲至 79 歲患有癌症 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 最快將在 114 年 7 月實施,最慢則 115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