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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勞動部發布移工婦幼權益保障指引 雇主應依法給假 仲介需提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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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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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為協助移工、雇主和仲介瞭解移工懷孕、 分娩及育嬰權益,勞動部 1 月 6 日函頒「移 工婦幼權益保障指引」,整合相關部會法 令規範及協助資源管道;仲介需提供醫 療、工作權益法規等資訊,雇主需要依法 給假、給予保護措施。對此仲介業者表示, 實務上已有移工來臺前已懷孕的狀況,易 引起爭議,建議恢復入國前的妊娠檢查。 不得約定或以懷孕為由要求解雇移工 「移工婦幼權益保障指引」有中、印、 英、泰、越 5 種語言版本,全面涵蓋懷孕前、 懷孕期間、生產後與育嬰育兒四大階段。 針對懷孕前,指引彙整各類資訊,包括避 孕或懷孕相關衛教資訊、購買管道、了解 懷孕和生育後工作與健康權益的管道(北 中南 3 處外籍婦幼諮詢服務中心、勞國人勞 動權益網、LINE@移點通等)。 雇主應依就服法參加法定聘前講習,瞭 解《性別平等工作法》對於移工懷孕權益 保障及應負擔義務,並藉由政府提供的相 關資訊管道,向移工宣導懷孕、生產、衛 教相關資訊和協助資源。 指引也明列性工法規範不得約定或規 定,以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等理由要 求解僱、離職等。若移工懷孕有轉換需要, 可以和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雇主可依就服 法於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廢止聘僱許可逾 1 個月申請遞補。懷孕移工如有需要可申請 暫緩轉換,最長延至妊娠結束日起 60 日, 經核准可再延長轉換作業期間 60 天(申請 暫緩轉換時雇主得聘僱新移工)。 懷孕移工暫緩轉換 雇主得新聘移工 如因法令爭議、檢舉雇主非法使用、遭 受人身侵害或雇主違反契約任意遣返,懷 孕移工可尋求協助安置。另如有特殊情事 無法自行安排生活,未符合臨時安置要點 規定,可向地方主管機關尋求 60 天緊急安 置,有需要最長延至妊娠結束日後 6 個月。 指引也彙整性工法相關規定,移工懷 孕、生產可請安胎休養假、給薪產檢假 7 日(第 6、7 日薪資可申請補助)、8 週產 假(流產假分階段規範);移工陪伴配偶 產檢或分娩,也應給予給薪的陪產檢及陪 產假。針對產假薪資部分,產業類移工工 作 6 個月以上薪資照給,工作未滿 6 個月減 半發給;家事類移工則依勞動契約辦理。 指引並彙整性工法、職安法針對懷孕、 哺乳期間的工作時間調度(不能排夜班)、 重物處理等作業應予限制的規定,除產業 類移工依法辦理外,家事移工和雇主協商 合意後得比照辦理。雇主除了要注意上述 規定工作時間、工作安排、給予請假休假, 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也要關心移工的 身心健康狀況,如有醫療需求,適時提供 資源及就醫管道。 若有醫療需求 適時提供資源管道 仲介在各階段除了要提供移工和雇主有 關工作權益、政府資源、安置、醫療、生 產、諮詢申訴管道等相關資訊,仲介受任 辦理就業服務事項,所需費用及接送移工 所需之交通費,均含於服務費,不得另行 向移工或雇主收取費用。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蘇裕國說明,如接 受雇主或移工委任安排接受法定的定期健 康檢查、翻譯等就業服務事項,所需費用 及交通費包含在每月服務費;但如移工看 病、產檢等屬於個人需求,若需仲介服務, 則須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仲介憂來臺前若已懷孕 易生爭議 針對新發布的指引,中華民國就業服務 商業同業公會副理事長呂錫安表示,指引 雖強調依性工法、職安法保障移工權益, 但實務上已有發生移工懷孕未告知,來臺 後 4、5 個月就生產,仲介、雇主甚至到移 工生產時才知悉的情況,若雇主因未能知 悉而沒有給予懷孕移工適當的工作調整、 保護措施,發生職災、流產,恐引發爭議, 建議應恢復入國前的妊娠檢查。 他指出國內會有移工需求多是需要抱病 人的照顧工作,產業界也多是粗重、輪班 工作需要聘請移工,讓雇主在聘僱前知悉 移工狀況,是同時保障移工和雇主權益。 他認為若是移工來臺後才懷孕,也是人之 常情,應給予保障,但若是尚未入境、未 取得工作權者給予同等保障則不合理,應 有討論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