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春節補班須勞資同意 雇主依法調整假期 雇主認為不須補班 不可強迫勞工請特休
  • 日 期
    2025-02-08
  • 內 容

    配合 農曆春節放假 9 天,2 月 8 日是補班日,勞動 部提醒雇主若用挪移工作日方式來達到 8 日需 要補班,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運用 彈性工時來調整,至於有雇主認為 8 日不須補 班,則不可強迫勞工請特休。 勞動部說明 228 放假工資規定 勞動部 7 日舉行例行記者會,說明 114 年 2 月 28 日(星期五)和平紀念日為國定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付工資,如徵得勞工同意 在和平紀念日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至於和平紀念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 於其他工作日補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 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內政部所定 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 黃維琛進一步說明,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 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 出勤模式,今年會形成 3 天連假。假設月薪為 新臺幣(下同)36,000 元的勞工(以 36,000 元÷30 日÷8 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150 元) 出勤 8 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2 月 28 日(星期五):性質為休假日, 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休假日出勤 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3 月 1 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有關休息日出 勤加給之規定計給加班費,試算:150 元×1⅓× 2 小時+150 元×1⅔×6 小時=1,900 元。 三、3 月 2 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 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 工作。至雇主如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規定,使勞工於例 假出勤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 補假休息,試算:150 元×8 小時=1,200 元。 出勤工資須注意 違者重罰 此外,明日(8 日)是補班日,黃維琛指出,曾 有一家銀行要挪移但是當年度的工會不同意, 員工還是照常出勤,就發生沒有給付休息日加 班費情況而被開罰,因此提醒雇主留意。 黃維琛補充說明,如果雇主評估後認為勞工 不需要補班日來上班,可以自行放勞工假,但 不可以強迫員工請特休假,因為特休假的排定 權在勞工,如果雇主有困難,可以協商勞工改 期,雇主強迫則會被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另外,不少勞工在春節後轉職,黃維琛表示, 若剛好遇到因春節挪移工作日而有補班日時, 雇主在與新進勞工談報到時就要先協商,講清 楚有補班日,如果勞工覺得吃虧,雇主可以協 商讓勞工改報到日,避免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