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放寬回收處理業申請移工 小規模也能申請 核配比率 20% 業者需提預防移工失聯規劃
  • 日 期
    2025-02-21
  • 內 容

    環 境部 11 日就廢棄物回收、處理等業者開放申 請移工資格進行研商。資循署說明新開放的 3 類業者除了需依法完成登記或取得許可外,需 要提出預防移工失聯規劃,核配比率為 20%, 最快 3 月底完成法制作業;針對業者擔憂小規 模廠商會請不了移工、工作調派等問題,勞動 部針對核配計算方式釋疑,也表示會在研議調 派規定。 核配比、外加比照製造工作資源化產業 環境部 11 日召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審查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廢棄物處理機構申 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草案) 研商會,資源循環署說明,此次新增 3 類業者 得申請移工:依法向環保主管機關完成登記之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無廠登)處理業;以 及依法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廢棄物處理許 可證的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無廠登)。 核配比率與外加就安費規定比照現有「製造 工作之資源化產業」(B 級 20%)。 申請資格認定除應檢附申請表、承諾書、登記 證或許可證等,廠商也要提出預防移工失聯規 劃(如勞動條件、獎勵制度等工作管理規劃, 宿舍飲食等生活管理規劃)。 如果登記證或許可證經撤銷、廢止或註銷; 或者經環保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以停工、停業或歇業等情況,也會被認定不合 格。資格認定效期 6 年,在有效期限內,登記 證或許可證屆期但已向環保主管機關申請展 延,並經同意者,認定資格函繼續有效。發生 登記或許可撤銷、停工等情況,原取得資格認 定失效。 勞部:調派或工作延伸後續研議 中華民國資源回收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 會秘書長郭崑澧就業界實務狀況提出疑問,包 括小規模業者是否會因為聘請的本國勞工人 數過低,比如 1、2 人的廠商,而無法申請到 移工?另實務上回收業也需要外出作業,希望 移工工作範圍能夠有彈性,並且供業者在申請 時一併提出。 針對核配比率問題,勞動部勞發署跨國勞動 力事務中心表示,核配比率以成立勞保證號申 請前 2 個月之前 1 年平均投保人數來當作母體 核配,比如若平均僅聘僱本國勞工 1 名,乘以 20%是 0.2,目前遇有小數點後第一位有數字都 會進位,所以至少可以請 1 名外國人,新開放 3 類對象應該至少能請到 1-2 位。針對工作地 點部分,會載明在招募函、聘僱許可函,會依 申請書填寫的廠場為基準;至於調派規定或工 作延伸範圍,後續會再研議。 臺南、高雄回收站需完成登記才能申請 針對雇主資格部分,郭崑澧指出臺南、高雄 等地依地方自治條例可在住宅區設所謂回收 站,規模較小,但實務上與回收業相似,是否 還需要登記才能申請?中華民國資源回收推 廣協會理事長蘇裕淵則詢問,因排除政府機關 申請,若是廠商以 OT 案方式在政府提供的環 保用地上做回收工作,是否能在該處申請使用 移工? 中華民國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全 聯會秘書長朱若君則指出,要點規定許可證或 登記證申請展延並經同意者,資格繼續有效, 但法規上展延時程有限,實務上辦理展延可能 包含變更,而變更可能還會包括試運轉等程 序,資格要點是否需要納入「經同意」,是否 會影響實際運作? 資循署副署長林健三表示,回收站等情況仍 需完成回收業登記才有申請資格;政府部門相 關案件則需要研究再給回覆。循環處理組長陳 俊融則說明,參考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許可管理辦法,展延申請若屆滿日尚未准駁, 得依原許可證內容辦理,資格函也可比照繼續 適用有效,但最終還是要看展延申請是否同 意。 僑外生任清除業司機?需由資循署評估 除了針對此次開放申請細節進行討論,與會 業者、地方環保主管機關代表也提出建議,包 括考慮放寬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 機構、貯存場、再利用機構也能聘僱移工,以 及廢棄物清除業者開放僑外生擔任司機等。 勞發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專委胡欣野表 示,外國學生或僑生從事中階駕駛工作,目前 勞動部也還在法制作業中,屬於新的形態,也 還未跨到資源化產業等業別,會提供資料給資 循署參考,由資循署評估。 資循署表示針對相關建議會再行研究了 解。而此次開放部分,蒐集整合各界意見後將 盡快完成行政程序,最快 3 月底前,與勞動部 同步發布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