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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從事林業移工 雇主依法辦理勞保與災保 林業自然人雇主持雇主認定函成立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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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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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勞動 部指出,從事林業之自然人雇主,如有引進移 工,可持由農業部核發「林業工作申請引進外 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函,向勞工保險局申 請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僱用的移工辦理參加勞 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長陳美女說明,有「自然 人雇主」因有聘僱 5 名移工及多名本國勞工, 該雇主檢附農業部核發之實際經營林業相關 工作證明文件,主動向勞保局詢問是否可為所 僱勞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及就業保險,由於農業部已無發給「林業」登 記,若是以企業社或是木業行登記依法是可以 成為勞保投保單位但是因雇主所持證明並非 法規所訂的文件,因此需要研商。 林業雇主認定函加註體力工作 陳美女表示,去年 11 月召開研商「自然人雇 主僱用從事林業工作移工申報加保相關疑義」 會議,該會議結論,針對農業部核發之「林業 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函, 加註載明「實際於林場經營造林撫育等林業相 關之體力工作」,即符合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及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之「林 場有關認定證明文件」,雇主應依法為所僱勞 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 業保險。 依法 5 人以上強制投保 陳美女提醒,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僱 用勞工(包含本、外國籍員工)5 人以上之林場、 公益及合作事業,為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單位, 雇主應為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僱用勞工 4 人以下之林場等,雇主得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 險。另外,不論僱用人數多寡,均應依《勞工 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為所僱用的勞工 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陳美女指出,農業部為改善季節性缺工問題, 有建立移工外展農務服務模式,由農會(屬公益 社團法人)或農林漁牧有關合作社擔任雇主聘 僱移工,指派移工到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 農林漁牧相關體力工作者,農會或合作社等外 展農務雇主,亦應依規定為所僱移工辦理參加 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