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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藍領移工轉中階人力 適用舊制勞退金 雇主應依法開立專戶 並依規按月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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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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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勞工 退休新制實施後,雇主自 94 年 7 月 1 日聘用的 本國籍勞工,依法須每月提撥 6%新制退休金 至個人專戶。但外國專業技術及中階技術人力 仍適用舊制勞工退休金制度,雇主須在臺灣銀 行信託部開立勞退舊制專戶,依勞工每月薪資 總額 2%至 15%按月提撥至專戶。 臺北市、新北市政府提醒,專業技術及中階 技術移工在臺無工作年限限制,未來仍可能符 合退休條件,雇主應確實按法令規定設立並提 繳勞工退休準備金,保障後續請領權益。 適用舊制勞退外國人 共五類對象 臺北市勞動局說明,目前適用舊制退休金制 度的外籍移工共有五類,包括藍領移工轉為中 階技術人力、僱用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 第 8 至第 10 款以外之外國籍勞工、103 年 1 月 17 日前到職之外籍配偶、107 年 2 月 8 日前依 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聘僱且取得永 久居留之外籍員工,以及 108 年 5 月 17 日前僱 用具永久居留權之外籍員工。 臺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指出,過去部分事業 單位認為外籍移工皆無須設立專戶,導致未依 規定按月、足額提撥勞退準備金,不但勞工權 益受損,等到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向單位申請退 休時,才發現單位未設立並提繳其退休金,此 時的雇主往往又會以不知情或經濟景氣等因 素為由,規避給付退休金而產生勞資爭議。 勞基法第 53 條規定,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 工作年資達 15 年且年滿 55 歲、年資達 10 年且 年滿 60 歲時,或者年資達 25 年,即可向雇主 申請退休並請求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則有明定,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基法 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勞退金條例前工作年資 之勞工人數等,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 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長期留臺 符合退休條件可請領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自 111 年 4 月 30 日實 施,在臺工作達 6 年以上,且具備一定技術並 符合相關資格的資深移工,得由雇主申請聘僱 從事中階技術工作。轉任後除薪資條件提升外, 亦不受來臺年限限制。截至今年 1 月底止,中 階技術人力總人數已達 3 萬 3,584 人,雙語翻 譯 858 人,外籍廚師及相關工作者 44 人。 新北市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藍領移工轉任 中階技術人力後,與外籍專業人才相同,均無 在臺工作年限,未來仍可能符合勞基法的退休 條件,提醒雇主須依法提撥退休準備金。 有關勞退新、舊制法令及實務操作,新北市 將在 3 月 12 日與勞動部合辦「勞工退休金制 度及法令說明會」,轄內事業單位可至新北勞 動雲網站(https://ilabor.ntpc.gov.tw/cloud/Event)報 名參加。臺北市 3 月 14 日也將在萬華車站交 二大樓,分上下午兩場辦理勞工退休制度及法 令說明,說明勞退新、舊制法令及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