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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泰勞返鄉休假 即起無需開立休假證明 簡化通關證書應備文件 北、高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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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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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為 配合泰國勞工部就業廳的出入國相關規定,簡 化申請文件,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 公告,泰國勞工返鄉休假離境所需的通關證書 (JO NHGO.12),泰國當局已經公布,不必再 檢附「返鄉休假證明書」,因此自即日起該處 將停止受理審核「返鄉休假證明書」申請,臺 北、高雄同步適用。 檢附聘僱文件 向各省申請證書 泰國勞工處提醒,返鄉泰國勞工至各省勞工 局申辦通關證書(JO NHGO.12)是泰國國內的 法規,需提供資料包括:護照影本、多次重入 國許可之居留證(Re-Entry Permit)影本、聘僱 契約影本或雇主證明書或工作許可影本(其中 一項目),以及機票影本(如已訂購機票者)。 如從事船員工作,應再提供船員證影本供確認 身份。 泰方人員說明,申請通關證書(JO NHGO.12) 的目的,主要是讓當地勞工局更便於確認泰勞 目前的受聘僱狀況,充分保障其權益。若泰勞 回國休假但尚未購買來臺機票,仍可申請該證 書,僅需由泰勞親自說明在海外工作情形即可, 不會因沒有機票資料就不能辦理。 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修正後,取消移工在臺 工作滿三年須出國一日規定,雇主向勞動部申 請續聘,經許可後無須出國,即可繼續留臺工 作。而泰國勞工返國休假時,需在泰國各省政 府勞工單位申請辦理出境手續,並提供續聘相 關證明文件,但因原有的聘僱資料可能已經異 動,與初次來臺時不同,可能因此造成泰勞無 法返臺,因此勞工處自 2018 年 6 月起協助開立 返鄉休假證明,確認該名勞工的聘僱狀態,再 據此向各省勞工單位申請核發通關證書(JO NHGO.12),確保泰勞完成國外端的手續且順 利通關。 配合新規 不再開立返鄉證明 2024 年 7 月泰方再調整相關規定,若雇主、 泰勞資料與之前聘僱資料相同或期滿續聘案 件,或曾經以新聘僱(新雇主)辦理過返鄉休 假者,皆可以原本資料或勞動契約替代返鄉休 假證明書。 此次因泰國勞工部就業廳相關規定變更,並 簡化泰國移工申請程序,泰國勞工處自即日起 修正泰國移工返國休假,已無需檢附由該處開 具的「返國休假證明書」,僅須備妥護照、居 留證、聘僱契約等影本文件供各省勞工局查核, 取得通關證書(JO NHGO.12),提供泰國機場 海關查驗,臺北、高雄分處也已不再受理此項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