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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保障勞工團結權 政院通過工會法修正 明確廠場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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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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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工會法自 100 年 5 月 1 日修正施行迄今已逾十年,為 保障勞工團結權,行政院會 13 日通過勞動部擬具「工會法」第 6 條之 1、第 7 條修正草案,明 確該法中「廠場」的定義及要件,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說明,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7 號判決宣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有關「廠場」定義與成立要件規範雖無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惟因無 工會法明確授權而牴觸憲法法律保留原則。為符合憲法法庭判決宣示之意旨,完善工會法有關 「廠場」規範,擬具工會法第 6 條之 1、第 7 條修正條文草案。 王厚偉指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將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有關「廠場」之規 定增列於工會法,以符合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配合「營業登記規則」修正為「稅籍登記 規則」,調整條文文字為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以使各法規用字一致。 以及將廠場工會籌組要件中「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修正為「設置會計單位」,並增列「專責會 計人員」,適度增加籌組要件之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