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雇聘辦法草案預告 4/22 前提意見 增僑外生專案工作 多參照中階規範
  • 日 期
    2025-04-14
  • 內 容

    為強化留用畢業僑外生,政府將開放客貨 運、護佐等 6 類工作,勞動部日前已預告修 正藍領審查標準,4 月 7 日再預告修正「雇 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新增第 4 類外國人及相關專章,規範聘僱畢業僑外 生從事專案核定工作的申請文件、程序, 多數條文參照現有第 3 類外國人規範,草案 預告期 14 日,4 月 21 日前可提意見。 先辦求才、申請無違反勞動法令證明 雇聘辦法修正草案第 2 條新增「第 4 類外 國人」,即在我國就讀取得副學士以上學 位的僑外生,從事專案核定工作者,都屬 第 4 類。包括原先已開放的海洋漁撈、機構 看護、家庭看護、製造、營造、屠宰、外 展農務、農業、旅宿服務等工作,及此次 新增的護佐、倉儲、客貨運駕駛、貨運隨 車、客運安管 6 類工作。 草案並新增第 4 類外國人聘僱許可申請 專章,雇主同樣要比照現行第 3 類外國人 (中階技術工作、協助移工業務的雙語翻 譯和廚師等)聘僱程序,應先向公立就服 機構辦理招募(家庭看護則由地方政府長 照管理中心推介)。 申請聘僱第 4 類外國人的應備文件,也比 照現行第 3 類外國人,除申請書、求才證 明、聘僱國內勞工名冊、受聘外國人名冊、 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審查費收據和其 他勞動部規定的文件以外;同樣需要向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無違反勞動法令 的相關證明文件。 簡化程序 無須申請招募許可 草案說明中也表示,考量雇主聘僱第 4 類外國人已有特定人選,基於行政簡化, 無須申請招募許可;針對雇主身分部分, 除了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的身分證明,則 依相關法規提供公司登記、有限合夥登記 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旅 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 可證等影本。此外,勞動部得規定各項申 請文件的效期和申請程序。 引進及申請入國簽證的規範部分,參照 現行第 3 類外國人規定,除聘僱許可、知悉 就服法相關工作規定切結書、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規定文件外;同樣需要提供衛 福部認可或指定醫院的 3 個月內健檢合格 報告,居住國無衛福部認可或指定醫院, 可以該國合格設立的醫療機構報告替代。 聘僱許可效期最長 3 年 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專案核定工作(即 第 4 類外國人)的許可效期,草案說明依照 就服法第 52 條規定,每次核發聘僱許可有 效期間最長 3 年,如果許可屆滿欲展延,前 4 個月內應備相關文件申請展延聘僱許 可;若不展延,雇主應備相關文件於屆滿 前 2 到 4 個月內,依轉換雇主準則為員工申 請期滿轉換,或得由新雇主申請接續聘僱。 畢業僑外生受聘僱從事專案核定工作, 其薪資明細同樣比照現行藍領或中階規 範,應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應 負擔健保費、勞保費、膳宿費等詳細資料; 除外國人應自行負擔的項目及金額外,雇 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工資。 除失聯要依規通知相關機關,雇主聘僱 第 4 類外國人,如果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因 聘僱關係終止出國,應於出國前通知當地 主管機關確認意願、驗證。 中階增護佐、微調簽證相關規範 另外針對中階技術工作,雇聘辦法也新 增了「醫院照護輔佐工作」;而引進第 3 類外國人,部分對象依現行辦法 45 條規 定,應申請入國簽證,包括從事就服法規 範的雙語翻譯、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以及 曾在臺灣從事第二類外國人工作(藍領移 工)達到受聘從事中階技術工作資格已出 國者,此次草案也將後者的累計工作期間 從目前依就服法 52 條上限,修正為 11 年 6 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