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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完成納管工廠案件多 地方政府僅審核6成 同雇主調派許可期限 勞動部同意再延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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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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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由於 112 年 3 月 19 日前,已向地方政府提報工廠改 善計畫的案件數龐大,截至目前地方政府審核 納管工廠僅完成 6 成,鑒於調派規定,該類雇 主調派許可最長不得超過 2 年,期限將至,經 濟部建議再延長 1 年,勞動部同意該雇主調派 許可期限不得逾 115 年 3 月 19 日。 經濟部發函建議調派延長 勞動部 114 年 4 月 8 日發函說明有關同一雇主 合法工廠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移工,得申請變 更工作場所至已向地方政府提報改善計畫但 尚未核定之工廠。 根據「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五、製造工作(二) 4.(3)規定略以,於期限內已向地方政府提報輔 導改善計畫,但尚未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者, 經地方政府開具受理工廠改善計畫之證明文 件,及開具符合消防標準之核准文件,或由消 防設備師簽證確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標準,且 經消防專技人員開立合格檢修申報書者,得檢 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變更所聘僱 移工工作場所從事製造工作,許可期限最長不 得超過 2 年。 勞動部指出,經濟部 114 年 3 月 14 日發函說 明,目前納管工廠僅審核完 6 成,納管工廠改 善計畫能否於期限前(114 年 3 月 19 日)審查通 過,取決於地方政府審查人力及效率,不可歸 責於業者,建議再延長 1 年調派許可期限。 調派許可期限不得逾 115/3/19 勞動部表示,同意經濟部建議,對於符合調 派基準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許可,同一雇 主合法工廠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移工,調派至 已向地方政府提報改善計畫但尚未核定之工 廠,調派許可期限不得逾 115 年 3 月 19 日。 另為維護雇主權益,勞動部提醒經濟部,持 續督促地方政府加速辦理工廠輔導改善計畫 審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