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被看護人往生 雇主應於 30 日內通報 移工等待轉換期間不得工作 違法重罰
  • 日 期
    2025-05-09
  • 內 容

    臺 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聘有外籍看護工的雇主, 應於被看護者往生 30 日內向勞動部辦理通報, 辦理後續廢止聘僱許可及轉換程序。需特別留 意的是,只要一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勞僱 關係即終止,若移工等待轉換新雇主或返國期 間,雇主仍安排移工協助照料其他家庭成員或 從事工作,將違反就業服務法,最高將面臨 75 萬元的重罰。 有雇主原申請 1 名印尼看護工從事照顧父親 的工作,但被看護人於 113 年 5 月 2 日死亡後, 雇主並未依規定期限申請變更被看護者或辦 理轉換雇主,遲至 113 年 10 月 4 日始補辦相關 手續,待勞動部廢止移工聘僱許可並等待轉換 雇主期間,雇主還心存僥倖繼續延用移工照顧 母親,遭勞動局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 第 1 款「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或他人申請聘 僱之外國人」規定。 廢聘後 14 日內 安排轉換雇主 勞動局長王秋冬提醒,當被看護者往生,聘 僱許可也將同步失效,雇主除應自被看護者往 生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向勞動部辦理通報,之 後收到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函後,14 日內應至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家庭看護工轉換雇主, 或徵詢家庭看護工同意後為其辦理手續並使 其出國,而轉換期間有 60 日,若期間內仍然 無法找到新雇主,仍要為該家庭看護工辦理手 續使其出國。 須特別注意的是,家庭看護工在等待轉換新 雇主或等待返回母國期間,原雇主不得指派該 家庭看護工繼續照顧其他親屬,或從事未經許 可的工作內容,否則將構成違法聘僱。 勞動部勾稽資料 通知地方訪視 職業安全衛生科長陳伯端進一步說明,此類 案件大多數是由勞動部交辦,被看護者往生後 一段時間,若持續沒有外籍看護工轉換雇主或 出境紀錄,以臺北市而言,中央就會通知勞動 力重建運用處,派員了解該名移工目前狀況; 若經查確認有違反就服法行為,就會轉由勞動 局裁處。 陳伯端強調,只要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 就表示雙方聘僱關係已經終止,只要雇主有安 排移工工作的行為,無論有無支付報酬,都算 非法雇用。 至於被照顧人往生未於期限內通報,以及逾 期辦理轉換等,則依就服法第 57 條第 9 款「違 反本法或本法其他命或本法其他命令」,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局提醒,就服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 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或他人申請聘僱之外 國人,違法聘僱者,將依同法第 63 條規定, 處 15 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罰鍰。王秋冬亦 提醒,罰鍰金額甚高,雇主切勿心存僥倖延用 或違規指派,以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