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題
    修正轉換準則出爐 納回收等業規定 變更負責人等 可直接申請接續聘僱
  • 日 期
    2025-05-09
  • 內 容

    勞動部 7 日修正公告轉換準則,配合藍領審 查標準新增外國人得受聘僱從事廢棄物及 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新增接續聘僱申請 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的應備文 件,以及直接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的情 形、應備文件,還有接續聘僱的外國人查 核比率與查核方式。 增接續聘僱申請核發或展延應備文件 修正公告的轉換準則修正第 13 條附表 一,即接續聘僱的雇主在取得接續聘僱證 明書起 15 日之內,應檢具向勞動部申請核 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的相關文件, 新增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廢棄物及資 源物回收處理工作的應備文件。 除了第 13 條規定的申請書、公司和負責 人相關證明文件、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 通報的證明文件(通知實施檢查),以及 附表一共通的文件:審查費收據、入國引 進許可函及名冊或遞補招募許可函及名冊 (非持招募許可函免附)、外國人向入出 國管理機關申請居留證明。 如果是以轉換準則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 (移工從事同工作類別,聘僱未達藍領審 查標準比率或數額上限)或是第 4 款(聘僱 未達藍領審查標準比率或數額上限),則 申請時要再提供環境部認定廢棄物及資源 回收處理工作的證明文件。 變更負責人等情況 另提供變動證明 針對變更負責人、承購原廠區等情況, 修正的轉換準則明列,聘僱外國人從事廢 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如異動變更 負責人,依轉換準則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 於事由發生當月前 6 個月起開始接續聘僱 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者,可於事由發生日 起 60 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原雇主外 國人。 雇主若是承購或承租原雇主之廢棄物回 收處理場(廠)區,則依第 17 條第 1 項第 3 款,於事由發生日當月前 6 個月起,開始 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則可以向 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同樣也是 60 日內)。前述兩種情況,都不受轉換準則 第 2 至第 13 條規定,得直接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 聘僱人數查核依 20%比率計算 若是依前述變更負責人申請接續聘僱, 應檢附申請書、事由證明文件(雇主變更 負責人證明文件影本、原雇主及申請人聘 僱本勞保險資料和名冊)、地方主管機關 受理通報證明文件、環保機關核發上述業 別的登記證或許可證等。 如果是承購或承租原雇主之廢棄物回收 處理場(廠)區提出申請,除了也要檢附 前述相同文件外,事由證明文件則是要提 交買賣發票或公證的租賃契約影本、場 (廠)區變更登記及註銷等文件影本、原 雇主及申請人聘本勞保險資料及名冊。 修正的轉換準則並新增第 33 條之 1,明 定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的查核雇 主接續聘僱外國人比率及方式。 雇主聘僱外國人人數,與其持招募許可 函未足額引進、聘僱人數未達審查標準比 率或數額上限、承接廠區等情況的接續聘 僱人數,和接續聘僱雇主重新招募引進外 國人人數,以聘僱員工 20%來計算查核;若 有外加就安費提高比率,則以 20%加上提高 比率計算人數。每季查核 超過比率限期改善 勞動部從雇主接續聘僱首名外國人滿 3 個月起,每 3 個月依規定查核雇主聘僱外國 人比率或人數;僱用員工人數計算方式, 依查核當月前 2 個月為基準,採起前 3 個月 參加勞工保險人數平均計算。超過比率或 人數,經通知屆期未改善,應依就服法第 72 條規定,廢止雇主超過規定人數的招募 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計入聘僱外國人總人 數。